行業觀點 | 為何污水處理廠不宜過度提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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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2020年12月31日公布的《2019年城鄉建設統計年鑒》顯示,2019年,全國城市污水處理廠共2471座,縣城污水處理廠共1669座,村鎮污水處理廠共1830座。
這意味著達標排放的污水已經接近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水質,甚至接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水質。
這是否有必要?是否科學?污水處理行業過度提標現象早已引起多方關注。
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四部門聯合印發了《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對“十四五”期間的相關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其中特別提到“不應盲目提高污水處理廠出水標準”。這也是國家政策層面對污水處理行業過度提標問題首次正式作出回應。
2023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污水處理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實施意見》再次強調,各地方應“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制定污水排放地方標準”。
除了政策導向在發生變化,水環境領域相關人士也圍繞這一問題進行了長期探討,呼吁不應強調過高的出水標準。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工業大學教授彭永臻曾分析,某些城市對水環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盲目提高城鎮污水排放標準,造成處理成本提高數倍以上。
但記者注意到,此前的討論更多地集中在污水處理成本、處理工藝、高昂的運維成本導致有些設施“曬太陽”等現實問題上。而在“雙碳”背景下,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又有了新的角度。

過度提標導致減污降碳不協同
山西省城鎮排水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郝曉光告訴記者:“污水處理要‘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明確了減污和降碳必須同時進行。污水處理廠一直屬于傳統意義上的高耗能、高投入的能源密集型產業,要‘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從‘大環保’的層面將污水處理從單一的推動水環境改善的角色提升到推動整體環境改善的角色上來,賦予了污水處理這項工作更廣義的內涵。”
在我國,污水處理行業的碳排放量約占全社會總排放量的1%,在環保產業中占比最大。“雙碳”背景下,對污水處理過度提標問題進行討論具有新的意義。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總工程師、中規院(北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生態市政院院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王家卓告訴記者:“和國外的相關標準對比來看,我國一級A的排放標準本來就很高。但近些年,很多地方仍紛紛出臺了自己的排放標準、流域排放標準,不少地方提出了準Ⅳ類甚至準Ⅲ類的排放要求。
國內一些學者的研究結果表明,污水處理廠過度提標改造,不僅從經濟上投入產出比很差,還會顯著增加碳排放。
這就屬于當前污水收集處理領域最為顯著的減污和降碳不協同的問題,污染物排放量雖然降低了一些,但是碳排放明顯增多了,‘按下葫蘆起了瓢’。在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大背景下,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的過度提標屬于當前最應該關注的問題之一。”
為了發揮減污降碳示范引領作用,我國將于2025年建成100座能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污水處理綠色低碳標桿廠。
對此,郝曉光認為:“要明確100座綠色低碳標桿廠科學合理的衡量標準,首先,地方要有合理的環境排放標準。一些污水處理廠為了應對地方對于出水水質的高標準要求,采用過度曝氣、過高控制污泥濃度、過量加藥等方式。這與綠色低碳理念是背離的,應該扭轉一些地區不合理地過度提標帶來的高碳運行局面。”
他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的污水處理過程大多是基于自然界中存在的微生物,通過人工強化聚集的工程化手段實現污染物全降解的一個過程。
過高的出水標準超越了微生物的處理能力,只能通過增加化學藥劑的方法來處理污水。這種做法違背了自然降解的規律,同時大量化學藥劑的生產、運輸、使用會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和碳排放量的增加。
因此,建議地方政府在制定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時,一定要站在全過程的角度,分析污水處理的環境效應,要把局部的、點位上的污水處理放到大環境治理中進行通盤考慮,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要求的適宜標準。
王家卓此前接受采訪時指出,當前我國污水治理中存在的主要“短板”并不是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標準低。一些城市真正的“短板”其實是管網的問題,管網總量不夠、質量不高,導致污水集中收集率不高,而且部分污水還有溢流入河的風險。
“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某地區一個4萬噸的污水處理廠要投資8個多億來建設,就是因為要采取過高的地表水Ⅲ類排放標準而且還要建設成地下污水廠,使得污水處理工藝流程非常復雜,但是這樣的投資‘性價比’太低,而且這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財力非常有限。如果按一級A標準建設地面污水處理廠,可能8千萬元建設資金就已足夠。”他說。
記者注意到,《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加快消除城鎮污水收集管網空白區,建設城市污水管網全覆蓋示范區。專家分析,這意味著國家層面可能會從示范區開始,逐步推進城市生活污水管網全覆蓋。
郝曉光認為:“最適合建設污水管網全覆蓋示范區的首先是城市發展新區。新區建設中,應將污水管網全覆蓋作為標準建設內容。這樣可以提升新區生活水平,形成樣板地區,為進一步推進污水管網全覆蓋提供施工和運維經驗。”

是否“過度提標”,如何衡量?
雖然要理性看待污水處理廠過度提標帶來的高碳排問題,但是要注意,并非所有提標都屬于“過度”,也不能一概而論。
一位水環境領域資深專家認為,要看污水處理廠的出水究竟排放到什么水體中去,這些水體的功能是什么,要滿足什么要求。
如果污水處理廠下游緊鄰國控斷面、跨界斷面,或者靠近其他高功能水體,經過經濟技術比選,針對特定污染物,也可以適當提高排放標準;但假設是排放到較低功能的水體中,這些水體水環境容量也有保障,那按照一級A的標準排放就足夠了。
所以,一方面要保證水環境質量;另一方面,要響應國家減污降碳的要求。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要綜合考慮。
彭永臻認為,我國幅員遼闊,東西南北各地區的環境、氣候和生活習慣等差異很大,污水的水質、水量以及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都不相同,因此,制定和執行污水排放標準時應考慮實際情況,不一定要“整齊劃一”。
以污水脫氮除磷為例,我國南北地區城市污水的總氮濃度差別很大,執行同樣的標準存在較大問題。
而在其他一些國家,主要根據不同水環境容量和處理規模,每個城市甚至每座污水處理廠都有不同的排放標準。
湖泊、海灣等都是較為脆弱的水體,即使污水處理廠的出水達到一級A的排放標準,仍會對這類水體造成嚴重危害,難以遏制其富營養化的漫延。
因此,對于出水排入這類水體的污水處理廠,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氮、磷排放標準;而針對無富營養化之虞的水體應當制定適當寬松的氮、磷排放標準。
例如,我國東北的內陸水體,發生富營養化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東北地區氣溫低,生物脫氮除磷非常困難。因此,適當放寬其氮、磷排放限值,不僅不會危害水環境,還能夠大大節省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行費用。
王家卓說:“此次三部委文件明確提出,要科學合理、因地制宜地制定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提出這樣的要求,顯然是因為當前一些地方的排放標準不科學、不合理,沒有因地制宜,‘一刀切’要求繼續提標。
在當前地方財政普遍較為緊張的情況下,文件中的相關要求對于如何將有限的資金花在刀刃上,實現投入產出比最大、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指明了方向。
而且文件明確了制定污水處理排放標準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問題導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水環境容量、污水水質、能耗藥耗等,這比之前的提法有了進步和細化,對于推進城市污水處理高質量發展,促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意義重大。”
原標題:《行業觀點 | 為何污水處理廠不宜過度提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