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的破產清償順位認定
【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某印染有限公司(簡稱印染公司)的污泥脫水板框壓濾機出現故障后,操作工多次通過水泵將污泥和廢水混合物偷排至窨井,上述混合物自窨井直接漫溢至附近空地造成污染。2021年12月,江蘇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印染公司污染環境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認定此次污染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合計為43.98萬余元。后因印染公司生產經營不善,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墊付了43.98萬余元。法院根據相關債權人的申請,受理印染公司破產清算案。同年4月,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向破產管理人申報了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
【評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只能按照普通債權償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是一種公共利益侵權之債,應當優先受償,并根據是否屬于緊急處置污染、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債權確定清償順位。對于緊急處置污染、防止損害擴大形成的債權,無論是發生在申報破產之前還是之后,均應當與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處于同一順位。而對于一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若發生在申報破產之前,該債權應當與社保費用、稅款債權處于同一順位;若發生在申報破產之后,該債權應當與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處于同一順位。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職工債權、社保費用與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進行清償。公共政策是破產優先權設立的重要考慮因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作為公共利益侵權之債的特殊性和具有環境保護的公共政策性,必然導致其不同于普通債權,而應當優先于一般普通債權。同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是一種全新的債權,應當結合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債權形成的時間和原因等綜合考量。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包括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及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對于防止損害發生或擴大而采取緊急措施產生的費用,基于事態發展的緊急性和嚴重危害性,無論是發生在申報破產之前還是之后,均應當與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處于同一順位優先受償。而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一般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仍需根據該債權是在破產程序啟動前還是啟動后形成進行區分。對于破產程序啟動前產生的債權,其與社保費用和稅款債權具有相似用途,可與社保費用與稅款債權處于同一順位優先受償。對于破產程序啟動后產生的債權,此時生態環境修復行為能夠使得企業的價值提升,全體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得到提高,與共益債務有相似用途,應與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處于同一順位優先受償。
周慶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