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四類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
《山西省城鎮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城市雜用水、大型集中供熱用水等四類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城鎮污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滿足相應使用功能的非飲用水。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再生水納入區域水資源統一配置與計劃用水管理,充分考慮供水條件,優先配置再生水。已配置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單位,應當使用再生水;未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核減其下一年度常規水源計劃用水指標。
《辦法》明確優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公廁沖洗、建筑施工等城市雜用水;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景觀水體、河道、濕地等生態環境補水;大型集中供熱用水。再生水有償使用,實行市場調節價。再生水用水單位與再生水經營單位或者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簽訂供用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