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處理”不能變成“集中排污”,工業園區污水處理釀新規
第一財經2025-05-26 10:12
國家將對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確立新規范,以有效防范環境風險,進一步保障水生態安全及公眾健康。
由生態環境部起草的《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編制組介紹,隨著我國工業集聚化發展和第三方治污專業水平提升,工業廢水經預處理后排入下游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的間接排放模式已成為我國工業廢水的主要排放方式。但目前,針對工業園區尚未單獨制定排放標準,大部分工業污水處理廠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工業園區廢水水質與城鎮生活污水水質差異較大,污染控制項目和限值水平存在執行要求不夠全面和不盡合理的情況。”編制組稱。
工業園區是一個國家或區域的政府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通過行政手段劃出一塊區域,聚集各種生產要素。工業園區覆蓋了化工行業(石油化工、精細化工)、紡織行業、電子行業、造紙行業、電鍍行業、食品制造業、酒類制造業、運輸業、倉儲業等多個行業。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有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2962家(化工園區近600家)。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廢水來源通常包括園區企業排放的生產廢水(含企業內排放的生活污水),園區企業排放的潔凈廢水(如冷卻循環系統排污水),園區配套生活居住區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港口碼頭的沖洗水、除塵廢水等。
編制組介紹,工業園區的廢水有其各自的特點。單一行業型工業園區各企業的廢水排放具有特征相似的特點,執行相同的排放標準,如醫藥產業園、紡織產業園、印染工業園區、電子工業園區等;主導產業型工業園區是以某一行業為主導產業的企業,間雜少數其他行業企業組成的工業園區,如合成革與相關化工生產工業園區、食品制造與倉儲業工業園區等。
相比之下,綜合型工業園區是由屬于不同行業類型且沒有絕對主導產業的企業組成的工業園區,涉及無機化工、有機化工、造紙、制藥、印染等多個類型行業,各企業工業廢水水質差異大,其特征污染物也千差萬別。

工業園區的廢水有其各自的特點。圖為西南某地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攝影/章軻
環保專家稱,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工業企業呈現明顯的集聚態勢,各類工業園區和工業集聚區快速擴張,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相對滯后,污水處理能力不足。個別工業園區集中收集、集中處理,變成了集中排污。
調查發現,工業園區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普遍存在污染物控制項目不全,環境風險隱患較高的問題。
上述征求意見稿提出,堅持全面防控原則,強化環境風險防控,全面考慮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各類水污染物,根據進水執行排放標準規定的污染控制項目,以實際評估確定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管控的污染物,同時對進水提出管控要求。結合受納水體水環境質量要求,提出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的確定方法,確保限值科學合理可行。
征求意見稿對進水控制要求、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分別給出規定。可根據上游企業污水特征和園區污水處理工藝及能力,經充分評估不發生稀釋排放和干擾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條件下,允許協商間接排放。同時,進一步收嚴企業的間接排放濃度限值或者增加污染控制項目,確保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穩定運行。
此外,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可根據地方水環境功能目標和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對受納水體進行分區,區分重點控制區域、一般控制區域等分別規定差異化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體現分區管理的思路。
編制組表示,新規將進一步推動地方開展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加強特征污染物的管控。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標準提出根據污染物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類型分類確定允許協商間接排放限值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自行處理廢水的壓力,無須新增廢水治理設施,降低了廢水處理成本,同時可減少下游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碳源投入,有利于發揮分類分質集中處理的專業優勢和規模效益。
對于單一行業型工業園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與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銜接一致,對于其他類型工業園區,考慮工業園區內企業的實際情況、水污染物排放水平等因素,并最終采用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確定排放限值,確保標準限值合理可行,減少技術改造與成本投入。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