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記者從甘肅省政府獲悉,《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討論通過,自5月1日起施行。屆時,未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手續而繼續排污的;涂改、出租、出借、偽造或者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和餐飲污水的;運營城鄉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其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等條件。新建項目應當在試生產前三十日內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
《辦法》明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排污者進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間無舉報或者舉報不實的,發放排污許可證。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限為三年。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試生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者應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排污。禁止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轉讓排污許可證。
《辦法》確定,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于強制淘汰范圍且超過了淘汰期限的;未按期完成總量控制目標任務的,其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排污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不具備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排污許可證的;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行為,將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甘肅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時間:2013-03-01 來源:中國甘肅網作者: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