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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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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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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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設計市場,提高建筑工程設計水平,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筑創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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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設計市場,優化建筑工程設計,促進設計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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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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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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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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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將“房屋建筑工程”改為“建筑工程”。
2.明確了本辦法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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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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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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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文順序調整。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同)。
3.進一步明確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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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設單位建設自用建筑工程項目,滿足設計資質要求可以自行承擔該項目設計的;
(三)項目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項目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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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筑工程的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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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建筑工程設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據。
2.根據建筑工程特點進一步明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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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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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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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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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設計單位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
設計方案招標主要通過對設計方案的評審確定中標人;設計單位招標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主要人員構成、業績經歷、對項目的解讀和設計構思等評審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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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新增條款。
1.明確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單位招標。
2.對兩種招標方式的內容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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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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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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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進行部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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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時,將招標文件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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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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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合同備案要求。
2.按照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招標文件備案為告知性備案。
3.政府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為防止監管內容掛一漏萬,取消原82號令中第二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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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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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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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設計單位”改為“潛在投標人”。
2.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招標邀請書”改為“投標邀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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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設計單位招標的不同需求,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三)項目有關基礎資料;
(四)招標文件答疑、現場踏勘安排;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六)評標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文件送達截止時間;
(八)中標人的工作內容;
(九)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設計費或計費方法;
(十一)未中標方案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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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
(二)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五)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八)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
(九)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
(十)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一)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第二十二條 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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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對招標文件內容進行調整。
1.對原條文進行梳理歸納,不規定招標文件詳細內容,將編制招標文件的權力賦予招標人,招標人可依據兩種招標方式特點確定招標文件內容。
2.原第二十二條修改后作為本條第(十一款);
3.原第二十三條“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內容調整為本條第(八)款。
4.增加第(十)款,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設計費或計費標準”,要求招標人明示價格,潛在投標人可根據設計費或計費方法確定是否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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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招標文件發生重大修改的,可以延長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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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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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作出規定。
2.結合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特點,增加延長投標截止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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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計方案招標的,小型建筑工程不少于20日,中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大型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
(二)設計單位招標的,不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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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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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對建筑工程規模表述進行修改。
2.根據招標方式作出不同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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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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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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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設計單位參與競爭,執行WTO相關規定。
2.由于沒有上位法依據,取消了第二款的審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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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投標文件編制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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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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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設計投標文件做得過深,容易造成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取消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取而代之,由招標文件要求確定方案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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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方面專家的二分之一。
評標專家一般從專家庫隨機抽取,招標人也可以直接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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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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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方案設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進一步明確建筑專業專家比例。
2.為提高評標水平,招標人可直接邀請院士、大師及國外知名專家參加評標,體現建筑設計的特點。
3.《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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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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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作為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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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的或注冊建筑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三)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四)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五)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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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一)投標文件未經密封的;
(二)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的;
(三)無投標人公章的;
(四)注冊建筑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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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修訂否決投標的規定情形。
2.第(二)款,增加適應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特點的規定。
3.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建設項目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勘察設計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不再對投標報價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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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在符合城市規劃、安全、節能、環保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造型等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單位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及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譽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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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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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單位招標,除了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要求外,分別強調了重點評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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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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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中標候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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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標候選方案”改為“中標候選人”。
2.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對評標委員會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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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設計單位招標的,還應公示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中所列業績。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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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新增條款,有上位法依據。
1.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對中標候選人公示及期間問題處理作出規定。
2.對于設計單位招標,對其所列業績(包含單位業績,尤其是個人業績)進行公示,通過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評標結果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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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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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也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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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招標投標法》,“中標方案”改成“中標人”。
2.“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在評標時已評審,不再重復。
3.對于需重新招標的,具體執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不再做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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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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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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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方案”改成“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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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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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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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方案”改成“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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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公開評標專家名單和評審意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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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新增條款。
1.公開專家評審意見,接受公眾監督,提高評標專家責任意識。
2.公開的具體內容由地方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
3.公開專家評審意見,不因對專家評審意見的投訴改變評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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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業分類明確的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其中,建筑專業專家庫應按建筑工程類別進一步細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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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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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五條調整條文順序至第二十四條,并根據市場調研,作相應修改。
1.本條依據上位法做出調整。《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2.明確評標專家庫專業分類。
3.建筑專業評標專家,根據建筑類別進一步細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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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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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入修訂后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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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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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合同。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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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合并入修訂后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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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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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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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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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訂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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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上位法依據,刪除本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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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未按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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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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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語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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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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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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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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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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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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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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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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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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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內容,增加“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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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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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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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改為“通報批評并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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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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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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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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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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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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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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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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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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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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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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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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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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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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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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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8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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