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污水處理企業篡改數據偷排廢水,3人獲刑
貴州一污水處理企業篡改數據偷排廢水,3人獲刑
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榮、李某龍和陳某牛,通過篡改數據的方式,偷排廢水污染環境。日前,經遵義市中院終審,該公司被處100萬元罰款 ,3名被告人也被判刑。
庭審現場
遵義市鳳岡縣法院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榮擔任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周某榮在經營管理已被列為重點排污單位的鳳岡縣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項目過程中,通過轉動活動結頭排放部分污染物的方式,逃避自動監測設施監測,將處理后氨氮超標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環境。
2020年3月3日,周某榮退股離開公司。該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李某龍,負責該公司的實際經營。
同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李某龍、陳某牛作為公司在運作鳳岡縣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項目的負責人、現場管理負責人,一直將處理后氨氮超標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環境。
2020年5月下旬,該公司因偽造、篡改監測數據,直接向外部環境排放氨氮超標的污染物被遵義市生態環保局查獲。
后來,貴州省某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對鳳岡縣垃圾填埋場違法排污環境損害進行評估,根據計算,該案中違法排放污水達12630立方米,違法排污導致環境損失合計為107.36萬元。
鳳岡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實際承包、運營列為重點排污單位的鳳岡縣垃圾填埋場時,違規排放氨氮超標物且篡改監測數據,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周某榮作為被告單位前期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某龍作為被告單位后期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陳某牛作為直接管理人員,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3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根據被告單位及3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后果、認罪悔罪表現等,鳳岡法院判決被告單位遵義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0萬元。3被告人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1年至1年2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2萬元。禁止3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與排污或處置污染物有關的職業和經營活動。
一審判決后,被告單位不服提起上訴 。今年7月,遵義市中院終審后 ,維持一審判決。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黃寶華
來源:貴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