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答復環保行業即征即退所得稅處理提案建議
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434號建議的答復
來源:財政部
王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快綠色環保領域市場化改革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增強財政專項資金對于飛灰處理的激勵和補貼的建議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央財政通過可再生電價附加基金,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高于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的差額給予補貼,補貼對象包括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財政還出臺了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稅等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并形成對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約束,符合條件的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均可享受優惠政策,其實質也是對相關企業和單位的補貼。考慮財稅政策已經對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給予了優惠政策,相關企業應落實環境保護責任,確保飛灰治理符合相關標準。下一步,我們將督促地方執行好現有支持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的相關激勵政策措施,推動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更好更快發展。
關于從污水處理費中定額提取0.2-0.3元/噸污泥處置費用的建議,為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促進污水和污泥處理處置,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明確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各地實際情況不同,污泥處理成本也存在差異,現有污水處理費可用于污泥處置,我們考慮不宜再硬性要求定額提取污泥處置費用。
二、關于實行環保行業結構性減稅政策,選擇特定稅種削減稅負水平的建議
(一)關于降低污水、垃圾、危廢、醫廢、污泥處理等營業收入的稅率的建議。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部會同有關部門不斷深化增值稅改革,加大減稅降費力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原增值稅17%稅率降至16%,2019年4月1日起,進一步降至13%。不到一年時間,污水、垃圾、危廢、醫廢、污泥處理等行業稅率從17%降為13%,降幅高達23.5%。
為了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2015年,我部會同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充分論證、綜合考慮提供污水、垃圾、污泥等勞務進項抵扣少,地方財政承受能力、虛開發票風險等因素,對污水、垃圾、污泥處理勞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政策。增值稅實行“環環征收、道道抵扣”的鏈條抵扣機制,上環節增值稅銷項稅,是下環節的進項稅,如果單獨下調污水、垃圾、危廢、醫廢、污泥處理等行業稅率,將導致購買環保服務的企業進項稅抵扣減少,購買企業會通過價格手段彌補這方面的損失,并不會實際增加環保企業利益。而現行的增值稅對污水、垃圾、污泥處理勞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政策,在上環節未全額納稅的情況下,還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購買服務的納稅人抵扣,政策優惠力度更為顯著。
此外,2012年起實施營改增試點,并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試點,將所有營業稅行業都改為征收增值稅,相應將所有貨物、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所含的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通過上述改革,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企業外購項目所含的增值稅基本都納入了抵扣范圍。隨著上述改革的推進,特別是營改增試點的全面推開,垃圾處理等原增值稅行業可抵扣進項稅逐步增加,一直享受凈減稅的改革紅利。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研究,并進一步結合危廢、醫廢等行業實際情況,在今后工作中統籌考慮。
(二)關于環保行業即征即退的增值稅部分,不再征收所得稅的建議。為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考慮到部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存在取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不充分的情況,現行政策規定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在享受退稅的情況下可全額開票供下游抵扣,相當于取得了財政補貼。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享受的退稅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企業以該收入發生的支出也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只需就退稅收入扣除相應支出后的“余額”部分,即因退稅形成的對應所得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若退稅收入完全支出,即未形成所得,則退稅收入實際上是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經營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企業所得多則多繳,所得少則少繳,無所得則不繳,不和具體行業、經濟類型掛鉤。
同時,現行稅收政策對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做出了明確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目前,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并未規定資金的專項用途,不適用上述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政策。我們考慮,如果對即征即退稅款限定專項用途,可能會對企業的資金調動有所限制,并且,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用于支出所形成資產的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 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政策并不能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三)關于在所得稅“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優惠名錄中增加脫硝、除塵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意見。為支持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綜合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資源生產產品的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可按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鼓勵了污染防治企業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同時,為鼓勵支持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并不斷加大了優惠力度,如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在稅前據實扣除基礎上,允計加計扣除75%,企業新購入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允許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等。此外,2019年1月,我部會同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財稅〔2019〕13號文件,大幅放寬了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并加大了優惠力度。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均可按規定享受上述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
關于“在所得稅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優惠名錄中增加脫硝、除塵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的建議,《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明確將鋼鐵行業干式除塵技術改造項目、有色金屬行業干式除塵凈化技術改造項目納入優惠目錄。對于脫銷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建議,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在優惠目錄修訂中統籌考慮。
(四)關于完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細則,合理界定環境違法責任的建議。給予污水處理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初衷是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考慮到如果納稅人受到稅收、環保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則不符合綠色環保導向,因此不應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總體上,這樣處理是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導向的。當然,企業受到環保處罰的情形有多種,可能有非污水處理企業責任的情形,也可能有輕微違法或程序性違法的情形,因上述情形受到環保處罰導致無法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對保本微利運營的污水處理企業來說的確影響很大。下一步,我們將會同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等部門認真研究,并作為今后工作的重要參考,統籌研究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
三、關于實施綠色財稅金融政策的建議
為促進綠色發展,在財政資金方面,各有關部門不斷完善政策,通過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等渠道,加大對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持;在稅收方面,國家實施綠色稅收政策,給予企業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環境保護稅等優惠政策,加快形成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約束破壞環境、資源浪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在金融方面,鼓勵、支持銀行金融機構按商業化、市場化原則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同時將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產業基金,支持地方綠色產業發展。
關于引導政府新增財力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投資預算,每年新增財政收入應按比例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建議,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預算法》相關規定,不宜設定財政收入的固定比例用于某方面支出。
關于政府提供擔保服務、貼息支持,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給予資信良好的綠色環保企業在貸款優惠,以及將綠色企業納入定向降準和再貸款的支持范圍的建議,我們鼓勵、支持銀行金融機構按商業化、市場化原則積極給予信貸支持,但綠色金融原則上是貸款導向,不是優惠政策,針對綠色項目、綠色環保企業給予前述政策支持,容易扭曲信貸定價、引起各行業領域攀比、增加政府隱性債務,造成政策不公平,不利于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因此,不宜在相關項目中實施前述政策。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研究,并在今后工作中統籌考慮。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聯系單位及電話:財政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司
010—68552511
財 政 部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