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4排澇除險設施的設計水量應根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及 對應的最大允許退水時間確定。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 類型、積水影響程度和內河水位變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按 表4.1.4的規定取值,并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量,且應符合下列規 定:
1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市,應采用規定 的設計重現期上限;
2目前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分期達到標準;
3當地面積水不滿足表4. 1.4的要求時,應采取滲透、調蓄、 設置行泄通道和內河整治等措施;
4超過內澇設計重現期的暴雨應釆取應急措施。
表4.1.4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年)
城鎮類型 |
重現期 |
地面積水設計標準 |
超大城市 |
100 |
1 居民住宅和工商業 建筑物的底層不進水; 2道路中一條車道的 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 |
特大城市 |
50 〜100 |
|
大城市 |
30 〜50 |
|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
20 〜30 |
注:詳見表4.1.3的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