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3 排水體制
3.5 排水管渠
3.6 排水系統的安全性
3.1 一般規定
3.1.1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確定規劃目標與原則,劃定城市排水規劃范圍,確定排水體制、排水分區和排水系統布局,預測城市排水量,確定排水設施的規模與用地、雨水滯蓄空間用地、初期雨水與污水處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處置要求。
3.1.2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期限宜與城市總體規劃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應近、遠期結合,并兼顧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
3.1.3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應與城市道路、豎向、防洪、河湖水系、給水、綠地系統、環境保護、管線綜合、綜合管廊、地下空間等規劃相協調。
3.1.4 城市建設應根據氣候條件、降雨特點、下墊面情況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削減雨水徑流、控制徑流污染、調節徑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內澇風險。
3.1.1 本條是關于城市排水工程規劃主要內容的規定。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內容是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并結合城市排水工程技術特點確定的。在確定排水體制、進行排水系統布局時,應結合城市蓄滯洪區用地、生態空間布局擬定城市排水方案,確定雨、污水排除與綜合利用方式,提出對舊城原排水設施的利用與改造方案和在規劃期限內排水設施的建設要求。提出對初期雨水、污水處理廠污泥、再生水利用的內容要求。在確定污水排放標準時,應從污水受納體的水環境安全著眼,既符合近期的要求,又要不影響遠期的發展。
3.1.2 本條說明規劃期限確定的原則。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規劃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期限相一致的同時,應考慮雨水或污水系統的自身特點。一般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為20年,城市建設需要多個規劃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排水工程是系統工程,主要設施埋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應具有較長的時效,以滿足城市不同發展階段的需要。本條明確規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規劃不僅要重視近期建設規劃,而且還應考慮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為城市遠景發展留有余地,并應注意城市排水系統的系統性。
污水工程規劃要為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近、遠期結合創造條件。雨水工程規劃要考慮城市發展、變化的需要,結合城市生態安全格局構建,按遠景預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澇調蓄設施的用地。城市排水出口與受納體的確定都不應影響下游城市或遠景規劃城市的建設和發展。
3.1.3 本條是關于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與其他相關規劃協調的規定。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除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外,還應與其他各項專業規劃協調一致,如: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與道路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的豎向銜接;排水工程規劃的污水量、污水處理程度和受納水體及污水出口應與給水工程規劃的用水量、再生水的水質、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相協調;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管線應與綜合管廊規劃相協調;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受納水體與城市水系規劃、城市防洪規劃相關,應與規劃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設計水位相協調,并符合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水環境功能區劃及環境保護要求和規定。
3.1.4 本條是關于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源頭減排的規定。
低影響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是一種在開發過程中盡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生物多樣性和水文狀態,對自然環境影響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開發模式,其運用經過設計的小規模水文控制措施,通過在源頭對徑流進行滲透、過濾、存儲、蒸發和滯留,來重現流域開發前的水文機制。
大氣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過降雨和地表徑流沖刷,形成徑流污染,排入受納水體,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低影響開發強調利用場地的自然特征來保護水環境質量,有利于控制城市徑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對于降低城市內澇風險也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在強降雨的降雨強度達到峰值時,源頭減排系統所依賴的滲透、存儲、蒸發和滯留能力往往也已經基本飽和。因此,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對于內澇風險的降低作用是有限的。確定城市內澇應對策略時,應注意避免過于強調甚至是依賴這一措施。
3.2 排水范圍3.1.2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期限宜與城市總體規劃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應近、遠期結合,并兼顧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
3.1.3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應與城市道路、豎向、防洪、河湖水系、給水、綠地系統、環境保護、管線綜合、綜合管廊、地下空間等規劃相協調。
3.1.4 城市建設應根據氣候條件、降雨特點、下墊面情況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削減雨水徑流、控制徑流污染、調節徑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內澇風險。
條文說明
3.1.1 本條是關于城市排水工程規劃主要內容的規定。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內容是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并結合城市排水工程技術特點確定的。在確定排水體制、進行排水系統布局時,應結合城市蓄滯洪區用地、生態空間布局擬定城市排水方案,確定雨、污水排除與綜合利用方式,提出對舊城原排水設施的利用與改造方案和在規劃期限內排水設施的建設要求。提出對初期雨水、污水處理廠污泥、再生水利用的內容要求。在確定污水排放標準時,應從污水受納體的水環境安全著眼,既符合近期的要求,又要不影響遠期的發展。
3.1.2 本條說明規劃期限確定的原則。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規劃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期限相一致的同時,應考慮雨水或污水系統的自身特點。一般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為20年,城市建設需要多個規劃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排水工程是系統工程,主要設施埋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應具有較長的時效,以滿足城市不同發展階段的需要。本條明確規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規劃不僅要重視近期建設規劃,而且還應考慮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為城市遠景發展留有余地,并應注意城市排水系統的系統性。
污水工程規劃要為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近、遠期結合創造條件。雨水工程規劃要考慮城市發展、變化的需要,結合城市生態安全格局構建,按遠景預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澇調蓄設施的用地。城市排水出口與受納體的確定都不應影響下游城市或遠景規劃城市的建設和發展。
3.1.3 本條是關于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與其他相關規劃協調的規定。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除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外,還應與其他各項專業規劃協調一致,如: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與道路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的豎向銜接;排水工程規劃的污水量、污水處理程度和受納水體及污水出口應與給水工程規劃的用水量、再生水的水質、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相協調;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管線應與綜合管廊規劃相協調;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受納水體與城市水系規劃、城市防洪規劃相關,應與規劃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設計水位相協調,并符合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水環境功能區劃及環境保護要求和規定。
3.1.4 本條是關于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源頭減排的規定。
低影響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是一種在開發過程中盡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生物多樣性和水文狀態,對自然環境影響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開發模式,其運用經過設計的小規模水文控制措施,通過在源頭對徑流進行滲透、過濾、存儲、蒸發和滯留,來重現流域開發前的水文機制。
大氣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過降雨和地表徑流沖刷,形成徑流污染,排入受納水體,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低影響開發強調利用場地的自然特征來保護水環境質量,有利于控制城市徑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對于降低城市內澇風險也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在強降雨的降雨強度達到峰值時,源頭減排系統所依賴的滲透、存儲、蒸發和滯留能力往往也已經基本飽和。因此,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對于內澇風險的降低作用是有限的。確定城市內澇應對策略時,應注意避免過于強調甚至是依賴這一措施。
3.2 排水范圍
3.2.1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范圍,應與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范圍一致。
3.2.2 城市雨水系統的服務范圍,除規劃范圍外,還應包括其上游匯流區域。
3.2.3 城市污水系統的服務范圍,除規劃范圍外,還應兼顧距離污水處理廠較近、地形地勢允許的相鄰地區,包括鄉村或獨立居民點。
3.2.2、3.2.3 條款是對排水工程規劃中區域協調的一般規定。
當城市污水處理廠或雨、污水排出口設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時,應將污水處理廠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連接的排水管渠納入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范圍。涉及鄰近城市時,應進行協調,統一規劃。
保護城市環境、防治水體污染應從全流域著手。規劃城市水體上游的污水應就地處理達標排放,如無此條件,在允許的情況下可接入規劃城市進行統一處理。規劃城市產生的污水應處理達標后排入水體,但不應影響水體下游的現有城市或遠景規劃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排水工程規劃應促進全流域的系統治理和可持續發展。
3.2.2 城市雨水系統的服務范圍,除規劃范圍外,還應包括其上游匯流區域。
3.2.3 城市污水系統的服務范圍,除規劃范圍外,還應兼顧距離污水處理廠較近、地形地勢允許的相鄰地區,包括鄉村或獨立居民點。
條文說明
3.2.2、3.2.3 條款是對排水工程規劃中區域協調的一般規定。
當城市污水處理廠或雨、污水排出口設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時,應將污水處理廠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連接的排水管渠納入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范圍。涉及鄰近城市時,應進行協調,統一規劃。
保護城市環境、防治水體污染應從全流域著手。規劃城市水體上游的污水應就地處理達標排放,如無此條件,在允許的情況下可接入規劃城市進行統一處理。規劃城市產生的污水應處理達標后排入水體,但不應影響水體下游的現有城市或遠景規劃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排水工程規劃應促進全流域的系統治理和可持續發展。
3.3 排水體制
3.3 排水體制
3.3.1 城市排水體制應根據城市環境保護要求、當地自然條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氣候)、受納水體條件和原有排水設施情況,經綜合分析比較后確定。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區可采用不同的排水體制。
3.3.2 除干旱地區外,城市新建地區和舊城改造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合流制地區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體制。
3.3.2 本條規定排水體制選擇的原則。
我國地域廣闊,氣候分區差異大,應因地制宜地選擇排水體制。鑒于我國目前的城市水環境狀況,排水體制宜采用雨污分流。因此,本條規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降雨量年均200mm以下的地區)外,城市新建和舊城改造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考慮到部分城市舊城區已采用合流制,暫不具備分流制改造條件,因此,提出在不具備分流制改造條件的地區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應采用調蓄和處理相結合的措施,以盡可能減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在混接問題嚴重的地區或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城市,對已經采用雨污分流的已建城區可通過技術經濟比較采用截流式分流制排水體制,可將旱季雨水管道的錯接污水和雨季的初期雨水均送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以適應現代城市發展的更高要求。即在城鎮區域內部采用分流制為主的基礎上,對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鎮水體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鎮水體兩岸布設截污干管系統,在其排入點進行末端截污;條件良好地區,可利用截污干管系統截流初期雨水;但非干旱地區不允許新建區域采用合流制。
3.4 排水受納水體3.3.2 除干旱地區外,城市新建地區和舊城改造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合流制地區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體制。
條文說明
3.3.2 本條規定排水體制選擇的原則。
我國地域廣闊,氣候分區差異大,應因地制宜地選擇排水體制。鑒于我國目前的城市水環境狀況,排水體制宜采用雨污分流。因此,本條規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區(降雨量年均200mm以下的地區)外,城市新建和舊城改造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考慮到部分城市舊城區已采用合流制,暫不具備分流制改造條件,因此,提出在不具備分流制改造條件的地區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應采用調蓄和處理相結合的措施,以盡可能減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在混接問題嚴重的地區或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城市,對已經采用雨污分流的已建城區可通過技術經濟比較采用截流式分流制排水體制,可將旱季雨水管道的錯接污水和雨季的初期雨水均送至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以適應現代城市發展的更高要求。即在城鎮區域內部采用分流制為主的基礎上,對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鎮水體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鎮水體兩岸布設截污干管系統,在其排入點進行末端截污;條件良好地區,可利用截污干管系統截流初期雨水;但非干旱地區不允許新建區域采用合流制。
3.4 排水受納水體
3.4.1 城市排水受納水體應有足夠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環境容量應能保證水體的環境保護要求。
3.4.2 城市排水受納水體應根據城市的自然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用地布局,統籌兼顧上下游城市需求,經綜合分析比較后確定。
3.4.1 本條規定了城市排水受納體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明確了城市雨水和達標排放的污水排入受納水體的條件是必須滿足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選擇深海排放或排江時,必須經技術經濟比較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包括生物影響評價),并對污水水質、水體功能、水環境容量和水文水動力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前應根據環境評價的要求進行處理,排入受納水體的污水處理廠出廠水水質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濕地、坑、塘、淀、洼等水體因容量有限,需要進行科學地分析論證。
3.4.2 城市排水受納水體應根據城市的自然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用地布局,統籌兼顧上下游城市需求,經綜合分析比較后確定。
條文說明
3.4.1 本條規定了城市排水受納體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明確了城市雨水和達標排放的污水排入受納水體的條件是必須滿足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沿海、沿江城市,污水選擇深海排放或排江時,必須經技術經濟比較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包括生物影響評價),并對污水水質、水體功能、水環境容量和水文水動力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前應根據環境評價的要求進行處理,排入受納水體的污水處理廠出廠水水質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濕地、坑、塘、淀、洼等水體因容量有限,需要進行科學地分析論證。
3.5 排水管渠
3.5 排水管渠
3.5.1 排水管渠應以重力流為主,宜順坡敷設。當受條件限制無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經濟時,排水管道可采用壓力流。
3.5.2 城市污水收集、輸送應采用管道或暗渠,嚴禁采用明渠。
3.5.3 排水管渠應布置在便于雨、污水匯集的慢車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鐵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線走向布置。道路紅線寬度大于40m時,排水管渠宜沿道路雙側布置。
3.5.4 規劃有綜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結合綜合管廊統一布置。
3.5.5 排水管渠斷面尺寸應按設計流量確定。
3.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內頂高程宜高于受納水體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條件時宜高于設計防洪(潮)水位。
污水成分復雜,有惡臭氣味,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合流制管渠輸送的是雨污混合水,旱季則輸送的全部是污水。污水及合流污水通過明渠收集輸送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嚴禁采用明渠的形式收集。
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直接關系到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因而將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
3.5.3 本條規定排水管渠及截流干管的布置原則。
截流干管在河流和水體附近布置,是為了便于截流、溢流或就地處理排放。道路紅線寬度超過40m時,排水管渠宜沿道路雙側布置。當僅有單側用戶時,污水管渠應布置在收水側。當道路下布置綜合管廊時,雨、污水管道應根據實際條件考慮管道入廊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入廊的雨、污水管道,應結合綜合管廊的位置協調管道之間的豎向標高及支管標高。
3.5.4 本條是關于排水管渠與綜合管廊關系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61號文要求各地建設地下管廊,集約優化利用地下空間,解決馬路拉鏈問題,提升抗災防災能力,新建區域要求管道入廊。排水管渠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它又有重力流排水的明顯特征,結合綜合管廊布局統一規劃設計排水管渠是城市建設的新命題,因此,本條提出對規劃有綜合管廊的路段宜結合管廊布局合理布置排水管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大斷面雨水管渠上部空間布置再生水、供水、通信等管線,因地制宜地做好支管及交叉管線的銜接。
3.5.5 本條規定城市排水管渠斷面尺寸確定的原則。
城市污水管渠建設因其特殊性,管渠的使用周期較長,因此不宜按近期建設,以避免重復建設改造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因此,確定污水管渠斷面尺寸時,設計流量應采用遠期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
確定截流初期雨水的污水管渠斷面尺寸時,設計流量為遠期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與截流雨水量之和。
3.5.6 本條是對排水管渠出水口高程的規定。
本規范提出排水管渠出水口內頂高程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要保證水的順利排出。出水口高程的設計要兼顧南北方城市的不同特點,對于高差較小的城市允許淹沒出流。出水口的設置應同時考慮城市的景觀、工程地質等因素。
3.5.2 城市污水收集、輸送應采用管道或暗渠,嚴禁采用明渠。
3.5.3 排水管渠應布置在便于雨、污水匯集的慢車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鐵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線走向布置。道路紅線寬度大于40m時,排水管渠宜沿道路雙側布置。
3.5.4 規劃有綜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結合綜合管廊統一布置。
3.5.5 排水管渠斷面尺寸應按設計流量確定。
3.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內頂高程宜高于受納水體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條件時宜高于設計防洪(潮)水位。
條文說明
3.5.2 本條是關于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的規定。污水成分復雜,有惡臭氣味,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合流制管渠輸送的是雨污混合水,旱季則輸送的全部是污水。污水及合流污水通過明渠收集輸送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嚴禁采用明渠的形式收集。
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直接關系到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因而將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
3.5.3 本條規定排水管渠及截流干管的布置原則。
截流干管在河流和水體附近布置,是為了便于截流、溢流或就地處理排放。道路紅線寬度超過40m時,排水管渠宜沿道路雙側布置。當僅有單側用戶時,污水管渠應布置在收水側。當道路下布置綜合管廊時,雨、污水管道應根據實際條件考慮管道入廊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入廊的雨、污水管道,應結合綜合管廊的位置協調管道之間的豎向標高及支管標高。
3.5.4 本條是關于排水管渠與綜合管廊關系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61號文要求各地建設地下管廊,集約優化利用地下空間,解決馬路拉鏈問題,提升抗災防災能力,新建區域要求管道入廊。排水管渠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它又有重力流排水的明顯特征,結合綜合管廊布局統一規劃設計排水管渠是城市建設的新命題,因此,本條提出對規劃有綜合管廊的路段宜結合管廊布局合理布置排水管渠,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大斷面雨水管渠上部空間布置再生水、供水、通信等管線,因地制宜地做好支管及交叉管線的銜接。
3.5.5 本條規定城市排水管渠斷面尺寸確定的原則。
城市污水管渠建設因其特殊性,管渠的使用周期較長,因此不宜按近期建設,以避免重復建設改造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因此,確定污水管渠斷面尺寸時,設計流量應采用遠期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
確定截流初期雨水的污水管渠斷面尺寸時,設計流量為遠期最高日最高時污水量與截流雨水量之和。
3.5.6 本條是對排水管渠出水口高程的規定。
本規范提出排水管渠出水口內頂高程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要保證水的順利排出。出水口高程的設計要兼顧南北方城市的不同特點,對于高差較小的城市允許淹沒出流。出水口的設置應同時考慮城市的景觀、工程地質等因素。
3.6 排水系統的安全性
3.6 排水系統的安全性
3.6.1 排水工程中的廠站不應設置在不良地質地段和洪水淹沒區。確需在不良地質地段和洪水淹沒區設置時,應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3.6.2 排水工程中廠站的抗震和防洪設防標準不應低于所在城市相應的設防標準。
3.6.3 排水管渠出水口應根據受納水體頂托發生的概率、地區重要性和積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設置防止倒灌設施或排水泵站。
3.6.4 雨水管道系統之間或合流管道系統之間可根據需要設置連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統,雨水管道接入合流制管道時,應設置防止倒灌設施。
3.6.5 排水管渠系統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應設置事故排出口。
3.6.1 本條是排水工程中廠、站選址的規定。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在選擇用地時必須注意地質條件和洪水淹沒或排水困難的問題,盡量避開易出現問題的區域,實在無法避開的應采用可靠的防護措施,保證排水設施在安全條件下正常使用。
3.6.4 本條是關于雨水管道系統與合流管道系統之間連接的規定。
由于雨水管道系統的匯水面積、集水時間均不相同,峰值流量不會同時發生。為充分發揮各系統的排水能力,本條規定可在兩個系統間的關鍵節點設置連通管,互相調劑水量,提高地區整體雨水排除能力。為了防止合流污水進入雨水管道直排水體,合流制管道不應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統,合流管道系統的溢流管與雨水管道系統之間可根據需要設置連通管。
3.6.2 排水工程中廠站的抗震和防洪設防標準不應低于所在城市相應的設防標準。
3.6.3 排水管渠出水口應根據受納水體頂托發生的概率、地區重要性和積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設置防止倒灌設施或排水泵站。
3.6.4 雨水管道系統之間或合流管道系統之間可根據需要設置連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統,雨水管道接入合流制管道時,應設置防止倒灌設施。
3.6.5 排水管渠系統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應設置事故排出口。
條文說明
3.6.1 本條是排水工程中廠、站選址的規定。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在選擇用地時必須注意地質條件和洪水淹沒或排水困難的問題,盡量避開易出現問題的區域,實在無法避開的應采用可靠的防護措施,保證排水設施在安全條件下正常使用。
3.6.4 本條是關于雨水管道系統與合流管道系統之間連接的規定。
由于雨水管道系統的匯水面積、集水時間均不相同,峰值流量不會同時發生。為充分發揮各系統的排水能力,本條規定可在兩個系統間的關鍵節點設置連通管,互相調劑水量,提高地區整體雨水排除能力。為了防止合流污水進入雨水管道直排水體,合流制管道不應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統,合流管道系統的溢流管與雨水管道系統之間可根據需要設置連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