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 GB50838-2015 >
6 管線設計
6.1 一般規定
6.2 給水、再生水管道
6.3 排水管渠
6.4 天然氣管道
條文說明
6.5 熱力管道
6.6 電力電纜
6.7 通信線纜
6.1 一般規定
6.1.1 管線設計應以綜合管廊總體設計為依據。
6.1.2 納入綜合管廊的金屬管道應進行防腐設計。
6.1.3 管線配套檢測設備、控制執行機構或監控系統應設置與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聯通的信號傳輸接口。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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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規定
6.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綜合管廊內的管線應進行專項設計,并應滿足本規范第5章相關規定。
6.1.3 本條規定目的是綜合管廊管理單位能夠對綜合管廊和管廊內管線全面管理。當出現緊急情況時,經專業管線單位確認,綜合管廊管理單位可對管線配套設備進行必要的應急控制。
6.2 給水、再生水管道
6.2 給水、再生水管道
6.2.1 給水、再生水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 50335的有關規定。
6.2.2 給水、再生水管道可選用鋼管、球墨鑄鐵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剛性連接,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
6.2.3 管道支撐的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范》GB 50332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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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給水、再生水管道
6.2.2 本條是關于管材和接口的規定。為保證管道運行安全,減少支墩所占空間,規定一般采用剛性接口。管道溝槽式連接又稱為卡箍連接,具有柔性特點,使管路具有抗震動、抗收縮和膨脹的能力,便于安裝拆卸。
6.3 排水管渠
6.3 排水管渠
6.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的有關規定。
6.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應按規劃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確定其斷面尺寸,并應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 排水管渠進入綜合管廊前,應設置檢修閘門或閘槽。
6.3.4 雨水、污水管道可選用鋼管、球墨鑄鐵管、塑料管等。壓力管道宜采用剛性接口,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
6.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撐的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范》GB 50332的有關規定。
6.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統應嚴格密閉。管道應進行功能性試驗。
6.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氣裝置應直接引至綜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間,并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6.3.8 雨水、污水管道的檢查及清通設施應滿足管道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應考慮外部排水系統水位變化、沖擊負荷等情況對綜合管廊內管道運行安全的影響。
6.3.9 利用綜合管廊結構本體排除雨水時,雨水艙結構空間應完全獨立和嚴密,并應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滲漏至其他艙室的措施。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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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管渠
6.3.2 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渠斷面尺寸一般較大,增容安裝施工難度高,應按規劃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確定其斷面尺寸,與綜合管廊同步實施。同時需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防止管道流速過緩造成淤積。
6.3.3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進入綜合管廊前設置檢修閘門、閘槽或沉泥井等設施,有利于管渠的事故處置及維修。有條件時,雨水管渠進入綜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6.3.4 關于管材和接口的規定:為保證綜合管廊的運行安全,應適當提高進入綜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選用標準,防止意外情況發生損壞雨水、污水管道。為保證管道運行安全,減少支墩所占空間,規定一般采用剛性接口。管道溝槽式連接又稱為卡箍連接,具有柔性特點,使管路具有抗震動、抗收縮和膨脹的能力,便于安裝拆卸。
6.3.6 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H2S、沼氣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氣體,如果這些氣體泄漏至管廊艙室內,存在安全隱患;同時雨水、污水泄漏也會對管廊的安全運營和維護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要求進入綜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須保證其系統的嚴密性。管道、附件及檢查設施等應采用嚴密性可靠的材料,其連接處密封做法應可靠。
排水管渠嚴密性試驗參考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相關條文,壓力管道參照給水管道部分,雨水管渠參照污水管道部分。
6.3.7 壓力流管道高點處設置的排氣閥及重力流管道設置的排氣井(檢查井)等通氣裝置排出的氣體,應直接排至綜合管廊以外的大氣中,其引出位置應協調考慮周邊環境,避開人流密集或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區域。
6.3.8 壓力流排水管道的檢查口和清掃口等應根據需要設置,具體做法可參考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相關條文。
管廊內重力流排水管道的運行有可能受到管廊外上、下游排水系統水位波動變化、突發沖擊負荷等情況的影響,因此應適當提高進入綜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強度標準,保證管道運行安全。條件許可時,可考慮在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統設置溢流或調蓄設施以避免對管廊的運行造成危害。
6.4 天然氣管道
6.4 天然氣管道
6.4.1 天然氣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6.4.2 天然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
6.4.3 天然氣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焊縫檢測要求應符合表6.4.3的規定。
表6.4.3 焊縫檢測要求

注:1 射線檢驗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2部分:射線檢測》JB/T 4730.2規定的Ⅱ級(AB級)為合格。
2 超聲波檢驗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3部分:超聲檢測》JB/T 4730.3規定的Ⅰ級為合格。
6.4.4 天然氣管道支撐的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6.4.5 天然氣管道的閥門、閥件系統設計壓力應按提高一個壓力等級設計。
6.4.6 天然氣調壓裝置不應設置在綜合管廊內。
6.4.7 天然氣管道分段閥宜設置在綜合管廊外部。當分段閥設置在綜合管廊內部時,應具有遠程關閉功能。
6.4.8 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設置具有遠程關閉功能的緊急切斷閥。
6.4.9 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線、放散管、天然氣設備等均應滿足防雷、防靜電接地的要求。
條文說明
6.4 天然氣管道
6.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參照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6.3.1、6.3.2、10.2.23條規定,為確保天然氣管道及綜合管廊的安全,作出此規定。無縫鋼管標準根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選擇,可選擇GB/T 9711、GB 8163,或不低于這兩個標準的無縫鋼管。
6.4.3 天然氣管道泄漏是造成燃燒及爆炸事故的根源,為保證納入綜合管廊后的安全,對天然氣管道的探傷提出嚴格要求。
6.4.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中第6.6.2條第5款對天然氣調壓站的規定:“當受到地上條件限制,且調壓裝置進口壓力不大于0.4MPa時,可設置在地下單獨的建筑物內或地下單獨的箱體內,并應符合第6.6.14條和第6.6.5條的要求;”入廊天然氣壓力范圍為4.0MPa以下,即有可能出現天然氣次高壓調壓至中壓的情況出現,不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第6.6.2條的規定。考慮到天然氣調壓裝置危險性高,規定各種壓力的調壓裝置均不應設置在綜合管廊內。
6.4.7 為減少釋放源,應盡可能不在天然氣管道艙內設置閥門。遠程關閉閥門由天然氣管線主管部門負責。其監測控制信號應上傳天然氣管線主管部門,同時傳一路監視信號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協同。
6.4.8 緊急切斷閥遠程關閉閥門由天然氣管線主管部門負責。其監視控制信號應上傳天然氣管線主管部門,同時傳一路監視信號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協同。
6.5 熱力管道
6.5 熱力管道
6.5.1 熱力管道應采用鋼管、保溫層及外護管緊密結合成一體的預制管,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高密度聚乙烯外護管硬質聚氨酯泡沫塑料預制直埋保溫管及管件》GB/T 29047和《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外護層聚氨酯泡沫塑料預制直埋保溫管》CJ/T 129的有關規定。
6.5.2 管道附件必須進行保溫。
6.5.3 管道及附件保溫結構的表面溫度不得超過50℃。保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技術通則》GB/T 4272、《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和《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范》GB 50264的有關規定。
6.5.4 當同艙敷設的其他管線有正常運行所需環境溫度限制要求時,應按艙內溫度限定條件校核保溫層厚度。
6.5.5 當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排氣管應引至綜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間,并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6.5.6 熱力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CJJ 34和《城鎮供熱管網結構設計規范》CJJ 105的有關規定。
6.5.7 熱力管道及配件保溫材料應采用難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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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熱力管道
6.5.1 作為市政基礎設施的供熱管網,對管道的可靠性的要求比較高,因此對進入綜合管廊的熱力管道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6.5.2 本條規定主要降低管道附件的散熱,控制艙室的環境溫度。
6.5.3 本條規定系參照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技術通則》GB/T 4272的規定,同時為了更好地控制管廊內的環境要求以便于日常維護管理,本規范規定管道及附件保溫結構的表面溫度不得超過50℃。
6.5.4 本條規定主要是考慮確保同艙敷設的其他管線的安全可靠運行。
6.5.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是控制艙內環境溫度及確保安全,要求蒸汽管道排氣管將蒸汽引至綜合管廊外部。
6.6 電力電纜
6.6 電力電纜
6.6.1 電力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纜或不燃電纜。
6.6.2 應對綜合管廊內的電力電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在電纜接頭處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6.6.3 電力電纜敷設安裝應按支架形式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和《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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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電力電纜
6.6.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綜合管廊電力電纜一般成束敷設,為了減少電纜可能著火蔓延導致嚴重事故后果,要求綜合管廊內的電力電纜具備阻燃特性或不燃特性。
6.6.2 電力電纜發生火災主要是由于電力線路過載引起電纜溫升超限,尤其在電纜接頭處影響最為明顯,最易發生火災事故。為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故對進入綜合管廊的電力電纜提出電氣火災監控與自動滅火的規定。
6.7 通信線纜
6.7 通信線纜
6.7.1 通信線纜應采用阻燃線纜。
6.7.2 通信線纜敷設安裝應按橋架形式設計,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11和《光纜進線室設計規定》YD/T 5151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