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中標單位對實際運維單位非法排污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污染者因非法排污行為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污染物治理、生態環境實體修復費用,以及按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的損失。不具備污染治理維護項目資質和技術要求的公司,為了競標而以其他具備資質和能力的公司名義中標,實際運維公司因污染環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名義中標公司由于對中標起到關鍵作用、對可能污染環境后果持放任態度,應認定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實際運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清償不足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近日,江陰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滲濾液處理廠專門處理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城區產生的糞渣水等污染物,要求排放水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排放標準,產生污泥運至垃圾焚燒發電廠處置。
2018年7月,政府采購中心受環衛處委托,進行滲濾液處理廠運行維護項目公開招標采購,招標文件明確了投標人資質要求、項目技術要求等。環保科技公司與環保股份公司商定以環保股份公司名義投標,中標后以分包名義交由環保科技公司維護,環保股份公司實際收取中標價8%的“項目管理費”。同年8月,采購人環衛處與中標方環保股份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書》;環保科技公司指派朱某、任某負責運維管理。
2018年9月,朱某、任某發現污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無法處理完每日進入處理廠的糞渣水和垃圾滲濾液,經張某傳授通過填埋管道排放廢水以及排放自來水干擾環保自動監測設施的具體操作流程,并由陳某參與操作排放污水。截至2019年2月,環保科技公司采用暗管偷排未經規范處理的糞渣水、垃圾滲濾液3萬余噸,部分污水因管道破損溢流至附近林地和人工湖內。經環境監測站采樣監測,暗管破損處排放水總汞超標23.5倍、總鉻超標10.9倍、總鉛超標123倍。經評估機構評估,認為符合虛擬治理成本法的適用情形。根據實際調查采用廢水單位虛擬治理成本以及納水體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Ш類標準,確定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301.88萬元-485.73萬元。
2021年7月15日,江陰法院對被告單位環保科技公司、被告人朱某等人污染環境案刑事部分先行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對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經審理后認為,環保科技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環保科技公司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關于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明確了損失的區間,在確定具體損失金額時,應充分考慮污染造成的具體危害、有無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以及后續治理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的環境損害數額為383.23萬元。
環保股份公司與環保科技公司協商后,以環保股份公司名義參與滲濾液處理廠運維項目的競標,中標后由環保股份公司與采購人簽訂了運行維護合同。環保股份公司具備的相關資質和技術能力對中標起到關鍵作用,并作為案涉項目的中標單位負有防范項目所涉污染物污染環境的義務,但其在明知環保科技公司不具備中標項目所需資質要求可能污染環境的情況下,對此持放任態度,客觀上使環保科技公司獲得了非法利益,其行為亦與涉案環境污染損害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因此,環保股份公司應在環保科技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清償不足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江陰法院判決環保科技公司、環保股份公司就非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環境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環保科技公司賠償涉案污染環境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566.52萬元,環保股份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檢察機關提起的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提供污染治理運維服務的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被追究刑事責任,還同時承擔民事責任。運維單位違反規定實施非法排污行為并造成環境污染后果,是違法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環保股份公司明知環保科技公司不具備項目資質卻以自身名義幫助其中標,客觀上也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間接的因果關系,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運維單位和名義中標單位是本次環境損害的共同侵權人,應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責任人的過錯性質和行為類型來看,實際運維單位的排污行為屬于故意侵權,應對損失承擔直接責任,而名義中標單位明知實際運維單位不具備資質而可能導致環境污染卻持放任態度,行為性質屬于過失不作為,應在實際運維單位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通過對名義中標單位補充責任的判決,可以進一步督促有資質的企業在招投標中進一步規范行為,防止把環保資質作為直接的牟利手段,而是通過權責利一致的判決督促把環保措施落到實處。(黃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