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排水行業服務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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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發布時間:2013-08-11 19:40:43 |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保障城市排水安全、暢通,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濟南市中心城區內排水行業的管理與服務。 第二章 技術標準 排水系統、排水工程、污水處理與利用等排水服務應符合下列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 GB/T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3-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補充水源水質 GB/T19923-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 GB18918-20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2941-91 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準 DB37/T944-2007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服務規范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第三章 服務標準 3.1 排水管網維護 3.1.1 排水管網養護實行巡查制度,保障排水管網運行通暢,設施完好、功能正常。在巡查中發現問題、接到群眾舉報或新聞媒體曝光后,2小時內組織人員到現場勘查,落實情況,確定處理措施,并進行應急防護;情況復雜、難以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應及時向舉報人、媒體等有關方面說明情況,并盡快修復。 3.1.2 發現井蓋、井箅子、井框丟失、損壞的,應立即做好警示防護并在8個小時內補齊或修復。 3.1.3 發現排水設施堵塞或托水、冒溢的,應在24小時內疏通完畢;若情況復雜,應采取臨時措施,保障市民生活不受影響。 3.1.4 管道、檢查井、雨水斗等排水設施損壞需要搶修的,應在72小時內修復;若情況復雜,應采取臨時措施,保障排水不受影響。 3.2 河道(溝渠)維護 3.2.1 河道(溝渠)維護實行巡查制度,及時發現隱患。巡查中發現問題、接到群眾舉報或新聞媒體曝光后,2小時內組織人員到現場勘查落實情況,確定處理措施,并采取應急防護;情況復雜、難以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應及時向舉報人、媒體等說明情況。 3.2.2 河道(溝渠)管理范圍內無新增違章建筑,無新增棚蓋占用,無新增排污口。 3.2.3 河道(溝渠)管理范圍內及時制止擺攤設點、亂設廣告牌等行為。 3.2.4 河道(溝渠)內保持清潔,及時清除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漂浮物、阻水障礙物。 3.2.5 河道(溝渠)管理范圍內綠化帶保持整潔完好。 3.2.6 堤防護岸、閘壩谷坊等設施功能齊全、使用正常。 3.2.7 河道護欄等設施損壞,5日內修復,并在修復期間設立警示標志。 3.2.8 河道擋墻坍塌,8小時內做好警示防護措施,5日內修復;情況復雜、難以在5日內修復的,做好臨時防護措施,直至修復。 3.3 污水處理 3.3.1 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無事故。 3.3.2 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污水處理達標率98%以上。 3.3.3 污水處理廠污泥必須進行規范處置,綜合利用,化害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減少對城市環境的污染,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減排目標。 3.3.4 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環保要求正常運行,切實減少噪聲及氣味污染,及時處理公眾投訴。 3.4 中水利用 3.4.1 中水站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標準和濟南市排水管理服務中心《中水處理站運行管理量化考核實施方案》中規定的中水處理站出水水質標準。 3.4.2 中水站在來水量充足的情況下,日均處理水量達到設計規模70%以上。 3.4.3 中水站設備運行正常,生產管理規范,安全運行無事故。 3.4.4 中水站達標排放,剩余污泥規范處置,最大程度減少噪聲及氣味污染,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減排目標。 3.5 排水泵站防汛 3.5.1 泵站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及時養護,設備完好率達99%以上;汛期確保使用可靠,排水迅捷。 3.5.2 立交道出現積水時,及時設置警示標志,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并立即上報,及時處置。 3.6 積水點排查 3.6.1 各區排水管理部門應對市區內易積水地點進行定期巡查,有降水時應加大巡查力度,及時發現積水問題,并通過24小時熱線接受市民關于積水點的舉報,必要時在積水點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6.2 局排水處和各區排水管理部門應組織力量,及時對市區積水較嚴重的地點進行現場勘查;根據積水原因,采取相應應急措施,或向有關部門提出系統解決的意見、建議。 第四章 管理標準 4.1 規劃與建設 4.1.1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范圍應與城市總體規劃范圍一致。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排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排水專業規劃由區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市排水規劃組織編制,經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4.1.2 排水規劃與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配套建設、協調發展以及建管并重的原則。排水設施的建設遵循廠網配套、管網優先、適度超前的原則。 4.1.3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步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排水設施,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排水設施按照排水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4.1.4 排水體制應當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保障防洪除澇的原則。 4.2 設施管理與考核 4.2.1 設施管理遵循市區結合、以區為主的原則,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區排水管理部門的工作并進行檢查考核,各區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設施養護管理工作。 4.2.2 依據《濟南市城市排水設施清淤疏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實施辦法》、《濟南市城區河道量化考核實施辦法》、《中水處理站運行管理量化考核實施辦法》、《濟南市排水泵站管理標準》、《濟南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和管理考核辦法(試行)》,進行量化考核。 4.3 特許授權 4.3.1 市政排水設施和城市污水處理可實行特許經營。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經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經營企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 4.3.2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政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單位質量信譽等級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行業特許經營的重要依據。 4.3.3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生產經營保證金制度,以保障特許經營者連續、保質提供服務。 4.3.4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因破產、特許經營權中止或其他突發事件,不能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由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4.4 審批管理 4.4.1 排水審批管理 4.4.1.1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變更排水條件的,應先提出排水許可申請;排水管理部門在實施排水審批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對有關事項進行現場勘查和批準。 4.4.1.2 申請人持有關排水資料和圖紙到市排水管理部門或排水審批窗口提交材料后,由市排水部門管理人員對工程現場進行勘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一審意見;若圖紙資料同現場情況不符,則要求工程部門整改圖紙;圖紙合格后,在10個工作日內由市排水部門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審批通過。經審查批準后的審批項目可進行有關管網的接入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經城市建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排水戶方可排水。 4.4.1.3 排水管理部門在實施審批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4.4.2 河道審批管理 4.4.2.1 建設單位需要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施工等行為,需到市河道管理部門領取申請表,市或區河道管理部門應告知所需申報材料;河道管理部門在實施河道審批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對有關事項進行現場勘查和批準。 4.4.2.2 建設單位填報表格并提供設計方案等相關齊全資料后,市區兩級河道管理部門5日內查看現場;區河道管理部門1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市河道管理部門。市河道管理部門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施工。工程竣工,經市區河道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4.4.2.3 河道管理部門在實施審批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4.5 安全管理 4.5.1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全民排水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各種排水事故的發生。 4.5.2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市政排水相關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4.5.3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4.5.4 排水管理部門、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在遇有重大汛情、疫情及突發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轉。 4.6 監督管理 4.6.1 排水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政排水行業的日常監管,應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24小時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排水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按照不同類型的問題及時予以處理。 4.6.2 排水主管部門要定期匯總12319、12345等部門反饋的投訴咨詢情況,分析投訴咨詢的焦點問題和產生原因,研究問題解決方案與處理辦法,負責問題的處理與督辦。 4.6.3 排水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由排水主管部門協同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5.1 各排水服務單位除執行本標準外,尚需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業標準、規范。 5.2 各排水服務單位應以本標準為基礎,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服務標準,建立健全自我評價體系和內部管理體系。 5.3 本標準自2010年12月1日起試行。 5.4 本辦法解釋權歸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