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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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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10-17  瀏覽次數:300
核心提示: 山西:《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中國給水排水2025年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高級研討會(第九屆)邀請函暨征稿啟事
 山西:《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導讀:近日,《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實施。山西省全面實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2019年10月起執行,其他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2021年1月起執行。

  近日,《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實施。山西省全面實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出水水質在一級 A 標準的基礎上,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指標執行地表水V類標準。
 
  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2019年10月起執行,其他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2021年1月起執行。
 
  排水戶(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以及不按照許可證要求超標排放污水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已取得的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市縣政府按照國家及山西省規定的收費標準,將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調整到位。同時,強化污水處理費征收,加大征收力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9月19日
 
  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提高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及縣城(以下簡稱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鎮污水處理廠,是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生活污水處理廠。
 
  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名單每年由省住建廳和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確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應遵循省市主管部門行業監管、市縣主管部門屬地管理、城鎮污水處理廠承擔市場化運營主體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城鎮污水處理實行市場化運營,依法實施特許經營。
 
  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通過法定程序選擇污水處理運營企業,并簽訂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事業單位性質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改制為企業。
 
  第六條 省住建廳負責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水量監督檢查的指導工作。
 
  省直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地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市縣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等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水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八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在其進、出水口安裝水量連續計量和水質在線連續監測裝置,在進水溢流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定期檢修校核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要對收集到的污水全部進行處理,嚴禁對設計處理能力范圍內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降雨期間應采取管控措施減少溢流排放。
 
  第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對其出水水質負責,應當針對進水水質情況采取合理的處理工藝,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及我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配套建設水質檢測化驗室,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水質檢測,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出水水質在一級 A 標準的基礎上,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指標執行地表水V類標準。
 
  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2019年10月起執行,其他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2021年1月起執行。
 
  第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規范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按照工作分工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做好轉運“三聯單”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發現進水水質突發性惡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并向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對因進水污染物超標導致污水處理廠排放超標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負有舉證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持設施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在檢修、設施提標改造等情況下應合理安排作業,盡量減小對運行的影響。確需停運或者部分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在90個工作日前向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恢復正常運行后,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應急處置情況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章 監管和保障
 
  第十五條 全面實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市縣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對排水戶(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十六條 各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定期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達標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績效。要強化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泥及主要運行參數的監測,對水質檢測化驗室的檢測能力進行考核,并將監測考核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建立排放監測體系和監測制度,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在線監測監控,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每月在本部門網站或主要媒體公布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情況及依法處罰情況。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將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維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收費標準,將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調整到位。強化污水處理費征收,加大征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所有自建供水設施必須安裝用水計量裝置,嚴格按用水量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條 各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實行污水處理數據共享機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組織開展隨機檢查、交叉檢查等,并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章 處罰與追責
 
  第二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
 
  (二)出水水質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設計處理能力范圍內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無法安全運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不按規定處理處置污泥、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
 
  (五)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以及不按照許可證要求超標排放污水的,由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已取得的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當月出現嚴重超標(主要污染物日均排放濃度超標天數超過其生產天數20%)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當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抄送其同級人民政府;連續2個月嚴重超標的,對市、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及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連續3個月嚴重超標的,對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序。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有以下違紀違法行為情形之一的,省、市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安排的水污染防治目標、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改造任務,設施運行中連續出現污染物嚴重超標的;
 
  (二)撥付建設及改造資金不到位,不按運營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的;
 
  (三)在設施建設、運行監管、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中存在失職、瀆職、不作為等行為的;
 
  (四)未落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對超標污水排入排水管網未依法查處的;
 
  (五)對超標排放未依法作出處罰的;
 
  (六)未開征污水處理費以及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執行不到位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信用體系,加強信用管理,記錄并通報不良信用,作為參與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招標的準入條件和審核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全省新建和提標改造后的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市場化運營。出水水質執行一級 A 排放標準。直接排向汾河、桑干河等重點流域河道的,出水水質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指標還須執行地表水 V類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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