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赤峰市中心城區加強排水許可和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加快再生水利用意見》的通知
赤政發〔2015〕9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赤峰市中心城區加強排水許可和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加快再生水利用意見》經2014年第1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2月15日
赤峰市中心城區加強排水許可和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加快再生水利用意見
為貫徹落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條例》”),加強我市中心城區(包括紅山區、松山區的城市規劃區,喀喇沁旗和美商貿園區,以及向上述地區城市集中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其它地區,下同)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行排水許可證制度
1.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污設施。凡在我市中心城區內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2.中心城區排水戶在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時,其排放口的設置應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排放的污水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中心城區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按規定提交必要材料。
3.中心城區排水戶在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時,市住建委委托赤峰市德潤排水水質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并負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4.對所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其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質、水量進行監測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且應當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5.對在各類施工作業時需采取臨時排水措施且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應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應符合相關標準。
二、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6.我市中心城區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要納入財政預算資金管理,專項用于中心城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挪用。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且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企業繳納的污水處理費計入生產成本。
7.市住建委是中心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執收單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住建委委托赤峰市自來水總公司、赤峰九龍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兩家集中供水企業和鐵路通遼房產段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收,繳入財政賬戶,代征手續費由財政部門按實際代征額2%的比例計提和撥付;位于紅山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其污水處理費由市住建委委托紅山區政府統一代收;其它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住建委委托赤峰市市政公用事業監管辦公室代收。
8.污水處理費要嚴格按標準計量收費。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依據其繳納水費中的用水量計算;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依據水利部門在其取水口處安裝的取水計量裝置所示用水量計算,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或及時更換已損壞的計量設施的,污水處理費按其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9.清理有關污水處理費的政策性減免文件,嚴格按規定征收。正在執行的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的有關污水處理費政策性減免文件不再執行;以市政府名義與企業簽訂的有關減免污水處理費的協議、合同,企業履行了協議、合同約定的有關投資規模、生產規模、就業、稅收等相關義務的,到期后不再延續,企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到位的,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今后,要全面取消中心城區各類企業(包括園區內企業)的污水處理費減免優惠政策,在招商引資工作中,一律不再以減免污水處理費作為優惠條件。
10.加強紅山經濟開發區內企業的污水處理費收繳管理工作。紅山區政府代收的紅山經濟開發區內企業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赤峰市德潤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紅廟子分公司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紅山區政府承擔。
三、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管理
11.赤峰市德潤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12.承擔中心城區污水處理任務的赤峰市德潤排水有限責任公司,要按照規定做到達標排放。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未能做到達標排放的,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并相應停止撥付或者扣減污水處理費用。
13.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我市中心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所在地區(旗)政府和住建、環保部門報告。
14.中心城區發生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所在地區(旗)政府和住建、環保等有關部門報告。
15.財政、住建部門要對赤峰市德潤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的污水處理成本進行定期監審,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核撥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用的主要依據。
四、加快推廣使用再生水
16.認真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今后,在我市中心城區應嚴格按照“分質供水,優水優用”的原則合理分配水資源。凡城鎮集中供水管網到達的區域,生活用水一律接入集中供水管網,確保優質地下水優先用于城鄉居民生活;凡中水管網到達的區域,除食品、飲料、制藥等對供水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外,工業企業的生產用水一律使用中水或地表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17.加強對中心城區內自備水源井的審批管理工作。中心城區內的所有自備水源用戶均須在水利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后取水。在中心城區內集中供水管網到達的區域一律不得新建自備水源井,對已經批準建設的自備水源井,由水利部門制訂中心城區自備水源井關井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因特殊需要申請在中心城區內新建自備水源井的,水利部門應征求市住建委和市環保局的意見,市住建委和市環保局要及時提出反饋意見。
18.加強對中心城區內自備水源井的取水計量管理工作。取水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和遠程監控裝置,對未按照規定安裝或及時更換已損壞的計量設施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19.加快再生水的推廣利用。盡快完善中心城區給排水專項規劃和中水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逐步提高中心城區再生水的處理能力和配套管網的覆蓋率。紅山經濟開發區要加快園區發展規劃及園區內給水、排水、中水利用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加快向工業企業推廣使用再生水,以節約替代優質地下水資源。財政部門要繼續對使用再生水的企業給予補貼,鼓勵其使用再生水。擴大再生水的使用范圍,將再生水使用范圍由工業企業用水逐步推廣至城市景觀、園林綠化用水等領域。
五、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20.對違反《條例》規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向中心城區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由市住建委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由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加強對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住建、財政、審計、發改、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保證污水處理費的足額征收和專款專用。對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坐支、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的,要嚴肅處理。
22.加大對拒繳污水處理費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違反《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住建委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條例》規定的處罰上限執行,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的3倍罰款。
23.凡中水管網到達的區域,對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而拒不使用的工業企業,采取對其新建項目發改部門限批、環保部門不予環評、水利部門不予水資源論證等懲罰措施,規范再生水的使用行為。
24.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廳、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辦公廳。
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2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