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邯鄲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12月19日市長簽署第173號政府令予以公布,將于2020年2月1日開始實施。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市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我市實行了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循環經濟發展,促進再生水有效利用,改善水體環境質量,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將《邯鄲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列入市政府2018年制定規章計劃。制定《辦法》的意義在于,一是遏制開采地下水。按照水資源狀況劃分,人均水資源量不足500m3/年的地區屬于嚴重缺水地區,我市人均水資源量僅為168m3/年,為全國平均水平的9%,屬于資源性極度缺水地區。地下水長期超采容易引發一系列環境地質問題,通過有效開發利用再生水,可以有效遏制開采地下水的情況。二是有效保護清潔水源。按照產業類型劃分,我市屬于重工業城市,高耗水高耗能企業較多,加重了我市的水資源負擔。通過大力推廣再生水循環利用,能夠有效減少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依賴,可以大幅度降低自來水和地表水的消耗量,具有顯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別是在高耗水企業中推廣使用再生水源,對我市清潔水源保護工作將起到決定性作用。三是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有效利用再生水是我市改善水環境質量,推動節能減排的有效途徑。目前,全市共有38個污水處理廠(不含村鎮污水處理廠),其中主城區現有投入使用的污水處理廠3個,正在新建的2個,主城區再生水生產規模已達到26萬立方米/日,主要用于園林綠化、道路清掃保潔、生態景觀補水等。通過推動工業企業使用再生水,在公共服務領域擴大再生水使用范圍,可大幅提高我市再生水使用比例。
二、主要內容
《辦法》制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并參考了天津、哈爾濱、合肥、唐山等地關于再生水利用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
《辦法》共25條,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第1條-5條),主要規定了制定依據、相關概念、職責分工、財政扶持等內容;第二部分為再生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6條-13條),主要規定了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的編制、設施建設、保護范圍等內容;第三部分為再生水利用(第14條-18條),明確了再生水利用范圍、有償使用等內容;第四部分為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管護(第19條-22條),明確了管護責任單位(第18條)、管護要求、定期檢查制度、日常檢測制度等內容,同時列舉了禁止行為(第22條);第五部分是法律責任(第23條-24條),針對應當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設定了一定數量的罰款,同時對破壞再生水設施的行為,引用了上位法的處罰條款;第六部分為附則(第25條)。
三、主要條款解讀
(一)關于再生水的利用范圍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符合再生水利用條件的下列用水戶應當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綠化(含小區內綠化澆灌等)、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公廁以及生態景觀等;(二)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三)其他可以利用再生水的。
這是制定本《辦法》的核心條款,也是制定《辦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方面,集中用水大戶(如廠礦企業)和分散用水大戶(園林綠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掃等)大量使用地表水和自來水等清潔水源;另一方面,再生水水源大部分直排,利用效率很低。因此,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辦法》第十四條列舉了應當使用再生水的3種情形。
同時,該條款明確了使用的前提條件:符合再生水利用條件。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了目前我市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正在逐步配套和完善,只有在再生水管網覆蓋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工業企業、建筑施工、車輛沖洗、公廁等應當使用再生水,既可以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也考慮了現實可行性。
(二)關于高耗水企業使用再生水的限制措施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使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高耗水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為了確保提高使用再生水使用比例,該條款作了明確規定。同時,由于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高耗水項目使用的生產工藝不同,除再生水管網需滿足接入條件外,從生產工藝方面對再生水使用會有一些不同要求,在技術條件上對再生水使用應達到一定的比例要求。如果不能達到比例要求,該條款明確了限制條件,水行政主管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二)關于有償使用制度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水費標準,未核定前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再生水水費。
輸配水管網建設和維護需要大量資金,建立良性、可持續的投入機制是保障再生水事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除政府投入外,用水企業和個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費用。因此設定了有償使用制度,由價格部門核定再生水水費標準,在核定標準前,由供用水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水費標準。這樣規定主要考慮目前我市尚未出臺再生水水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再生水水費標準需要履行相應程序,用時較長。另外,在再生水水費標準出臺前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再生水水費價格有利于穩定再生水供水市場秩序,同時也有利于《辦法》更好實施。
(四)關于行政處罰條款
針對應當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再生水的行為,《辦法》第二十三條設定了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按程序納入企業及個人信用信息系統;針對危及再生水設施使用安全的行為,第二十四條引用了《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的處罰條款。
這兩個條款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符合市政府規章設定條件,其目的也是確保符合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能夠按照規定使用再生水,保護再生水設施安全運行,從而規范我市再生水使用秩序,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改善水體環境質量,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文件地址:《邯鄲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