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布《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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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水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上述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4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 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2014-03-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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