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2011年11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確定了“統籌設計、分步實施;規范稅制、合理負擔;全面協調、平衡過渡”的改革原則,方案規定了金融保險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為推動改革有序開展,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在計稅方式上,明確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金融企業具有經營規模大、業務模式復雜、網點分布廣泛、客戶數量龐大、增值額較難確定、高度依賴信息系統等特點,因此金融企業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將更為復雜。在業界討論中,目前銀行和保險業呼吁采用一般計稅法。在稅率選擇方面,如果采用11%的稅率,則存款利息支出形成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如采用6%的稅率,則存款利息支出形成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證券行業傾向于簡易征收,但稅率未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辦法征收,稅率3%。因證券業不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條件,本文按照6%的稅率對證券業測算。
(一)銀行業最終可能采取一般計稅法
“營改增”的初衷是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減少重復征稅,促進社會專業化分工。但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規定:“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不能解決重復征稅問題,有悖于初衷。簡易計稅方法一般適用于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而銀行業的財務會計體系較為健全,產業鏈條長,雖然一般征收方式成本較高,但運用增值稅的抵扣機制總體上有助于降低銀行運行成本,提高專業化運行程度和經營效率,促進銀行更好的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但儲蓄存款利息支出作為銀行業最大的成本支出卻很難獲得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筆者建議銀行業“營改增”采取一般計稅法,適用6%的稅率。
(二)現有稅收優惠原則上繼續保留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穩定稅負”作為完善稅制的要求。業界一般理解為既要保證企業的稅負不要大幅增加,又要保證財政的相對穩定。“營改增”改革之初期也確定了“改、減、留、保”的原則。“改”就是將目前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減”就是通過稅率、出口退稅等制度設計,實現結構性減稅;“留”就是原來享受的優惠政策原則上繼續保留;“保”就是收入歸屬不變,保地方的既得利益[*1]。因此,筆者認為資管行業的“營改增”將在充分考慮目前操作實際的基礎上開展,應稅范圍不會出現實質性大幅變化。
(三)明確銀行理財的定位
雖然由于《商業銀行法》的限制,銀監會稱銀行理財是委托代理關系,但從法律關系上看,銀行理財業務本質上是一種信托關系(可能將在《商業銀行法》修訂中考慮放開銀行從事信托業務),現在因為銀行理財產品法律地位未被認可,通過信托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實現信托關系。銀行理財產品只是委托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的管道,受益人最終負擔的稅收不應高于由受益人親自管理的稅負水平。
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等公司均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在現階段主要體現為理財產品的形式。
資管產品按照保本性質,劃分為保本產品和非保本產品。保本產品因資產和負債均納入銀行表內核算,其稅務問題并入金融產品。本文將集中討論非保本產品“營改增”的涉稅事宜。在理財產品認購和兌付形態上,可分為資金類和實物類(含實務選擇權)兩大類產品;在收益歸屬上,可區分為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和客戶收益。
(一)銀行中間業務收入部分將納入“營改增”
商業銀行通過理財產品收取的產品管理費、財務顧問費、銷售費等是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屬于應稅勞務的征稅范圍,在“營改增”過程中將受到影響。在目前理財業務的實際運行中,銀行所收取的中間業務收入將由繳納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但是,銀行為此所支付的人力成本、手續費支出等則很難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理財業務中間業務收入所面臨的稅務負擔都將高于目前按照5%計征營業稅及附加的稅負水平,示例詳見表1。
附表1: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影響計算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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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增值稅(一般計稅法,可獲取進項稅額發票) |
增值稅(一般計稅法,未獲取進項稅額發票) |
增值稅(一般計稅法,6%) |
|
中間業務收益 |
1,000,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0 |
1,000,000.00 |
稅率 |
5% |
11% |
11% |
6% |
營業稅/銷項稅額 |
50,000.00 |
99,099.10 |
99,099.10 |
56,603.77 |
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 |
—— |
900,900.90 |
900,900.90 |
943,396.23 |
可歸屬的成本 |
200,000.00 |
200,000.00 |
200,000.00 |
200,000.00 |
成本中包含的進項稅額 |
—— |
29,059.83 |
—— |
—— |
可抵進項稅成本 |
—— |
170,940.17 |
—— |
—— |
附加稅/費率 |
12% |
12% |
12% |
12% |
附加稅/費額 |
6,000.00 |
8,404.71 |
11,891.89 |
6,792.45 |
所得稅應納稅額 |
744,000.00 |
721,556.02 |
689,009.01 |
736,603.77 |
所得稅支出 |
186,000.00 |
180,389.00 |
172,252.25 |
184,150.94 |
單項凈利潤 |
558,000.00 |
541,167.01 |
516,756.76 |
552,452.83 |
說明:可歸屬的成本指銀行端能夠明確歸屬的成本支出。產品所涉及的托管費、信托管理費、對理財客戶的收益支出等均在產品環節支付,不涉及銀行端。銀行端主要發生的是人工成本,但人工成本在期間費用核算,現有的會計體系無法核算至具體產品;并且難以獲取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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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類資管業務客戶收益部分將維持事實免稅
在營業稅制下,對投資收益要征收營業稅,理財收益是否應視同投資收益繳納稅款,稅務目前未有明確的規定。在應稅主體方面,《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2]并未將信托計劃、資管計劃等理財載體形式列為營業稅納稅人,因此建議不應納入“營改增”范圍。
(三)融資方式相對成本變化
“營改增”之后,各融資方式的相對成本發生變化。筆者初步分析發行債券、資管計劃方式的融資成本將不會受“營改增”影響。在一般計稅法下,如果名義利率不變,銀行貸款成本將會相對降低。
債券屬于金融投資品。在理論上,金融投資類業務不進入流通環節,相關稅負也不會流轉至下一納稅環節,因此一般認為不應繳納增值稅。在實務中,債券可以自由交易并且可能較為頻繁,買賣雙方每筆交易都相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現實的。如果買賣雙方之間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整個債券存續期內的增值稅鏈條既已斷裂,最終持有人也無法在債券付息時向發行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筆者認為,如果“營改增”后對投資收益免稅,企業發行債券的融資成本不會受“營改增”影響。
資產管理計劃因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與目前操作模式保持一致,其融資成本不會受“營改增”影響。
銀行貸款在一般計稅法下(假設允許抵扣),企業融資成本將會相對降低。假設銀行目前貸款利率為5%,因營業稅是價內稅,通過以不含稅價為基準進行比較,因“營改增”會形成一部分的進項稅額供企業抵扣,企業的實際融資利率將會降低,示例見表2。
表2:營改增環境下銀行貸款實際利率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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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環境下企業融資成本 |
營改增后企業融資成本 (增值稅率11%,借款利息允許抵扣) |
營改增后企業融資成本 (增值稅率6%,借款利息不允許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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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
5.00% |
不含稅貸款利率 |
4.76% |
不含稅貸款利率 |
4.76% |
營業稅率 |
5.00% |
增值稅率 |
11.00% |
增值稅率 |
6% |
不含稅利率 |
4.76% |
銷項稅額 |
0.52% |
銷項稅額 |
0.29% |
企業實際利率 |
5.00% |
企業實際利率 |
4.24% |
企業實際利率 |
5.00% |
注: 1.以不含稅貸款利率作為計算基礎;2.為簡化分析,不考慮附加; 3.假設融資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有足額銷售稅額可供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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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涉及實物的資管業務可能影響信托成本
在當前稅收實踐下,由于資金信托計劃在實務中事實免稅,信托公司無法開具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實物交割下受益人無法取得信托公司開具的營業稅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稅收理論中,一般將實物交割視同銷售。如果本次“營改增”要求信托公司就信托業務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則信托產品向受益人以實物形式的分配信托利益時,將繳納相應營業稅或增值稅,增加信托成本。
(五)收息業務向交易業務轉型
業界對金融投資品不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有較為廣泛的理論共識,并且在實務中不具備實際落地的操作性。為應對日后可能對利息收入的從嚴征管,將會促使資管計劃通過交易結構設計將收息業務向交易業務轉型,提前做好稅收籌劃。
(六)稅負對各行業之間公平競爭的影響
在目前的營業稅的稅收政策下,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行業所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均須繳納營業稅。對于機構從事資管業務的中間業務收入,均按照5%計征營業稅。對于可能涉及的企業客戶的融資成本,均按照具體交易資產的營業稅繳納要求應稅。因此各行業之間資管業務不會因營業稅差異影響公平競爭。
在“營改增”按行業推進過程中,在未對資管業務出臺統一的稅收政策之前,銀行、券商、保險等機構開展的資管業務將遵從各自行業的“營改增”政策。因各行業“營改增”后適用計稅方法和稅率可能不同,進而形成稅負差異,影響行業之間的稅負公平。
綜上,筆者建議:1.銀行保險業營改增采用一般計稅法的方式,但諸多成本無法獲取增值稅專項發票抵扣,在實務中可抵扣項目偏小,建議適用6%稅率;2.“營改增”后,在投資收益免稅的情況下,債券和資管通道的融資成本不會影響;在一般計稅法下銀行貸款的成本將會相對降低,進而影響理財資金基礎資產的定價策略。3.未雨綢繆,提前規劃,主動將收息業務向交易業務轉型。4.在“營改增”細節明確之前,為防范稅收風險,謹慎開展以實物交割或實物選擇權交割的資管業務。5. 建議銀行、保險和證券等行業的資產管理行業適用相同的計稅方法和增值稅稅率,促進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作者單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部,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所供職單位無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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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曉華:營改增:金融業的機遇與挑戰[J].金融會計.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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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營改增:金融業的機遇與挑戰》,金融會計,2015年第一期,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王曉華
[*2]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第三條“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二)信用合作社。(三)證券公司。(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五)保險公司。(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來源:馬群英 PPP產業大講堂”
為進一步推動政策落實 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國務院部署開展專項督查
新華社北京5月10日電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和民間投資,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推動促進民間投資政策落地,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國務院辦公廳5月9日發出通知,要求對促進民間投資政策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在各省(區、市)、各有關部門開展自查的基礎上,國務院將派出9個督查組赴18個省(區、市)開展實地督查,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和專題調研。
專項督查重點圍繞以下九個方面展開:一是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間投資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重點督查是否存在政策落實不到位、出臺配套措施不及時等問題。二是放寬民間投資市場準入。重點督查是否存在市場反映的民間資本準入門檻高、困難多、阻力大等問題。三是加強和改善政府管理服務。重點督查政府是否存在政策多變、難以預期,“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以及不作為、懶作為等問題。四是營造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重點督查是否存在民間投資不能享受與其他企業同等的財政補助、土地供應、貸款貼息、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價格等問題。五是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重點督查政府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重點參與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農林水利等投資建設領域存在的問題。六是大力促進創業創新中民間投資發展。重點督查是否支持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戰略投資和民營企業技術創新、產品升級等。七是加大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支持。重點督查是否存在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貸款動力不足和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期限短等問題。八是大力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重點督查PPP模式是否存在政策不完善、機制不科學、承諾不兌現等問題。九是落實地方政府和部門責任促進民間投資持續穩定增長。重點督查政府是否強化對民營企業的服務,建立健全有關工作機制,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等。
通知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削減行政審批事項,優化政府管理服務,解決行政審批效率低、資格證書過多、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更好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要認真開展全面自查,系統梳理促進民間投資工作情況,直面存在的問題和差距,總結推廣經驗做法,提出改進措施和政策建議。要加強政策解讀,大力倡導企業家精神,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激發民間投資潛力。
通知要求,督查組要突出問題導向,抓住落實政策的關鍵環節,傾聽民營企業家等有關方面的呼聲和訴求,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議。第三方評估和專題調研要突出第三方性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干擾地方政府工作。開展督查、評估和調研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自律有關要求。
督查期間,國務院辦公廳在中國政府網“督查欄目”開通郵箱dcjxs@mail.gov.cn,廣泛征求社會各界關于促進民間投資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