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151201X/2016-00091 | 信息分類 | 組織機構 \ 通知 |
發文機關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
標 題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內政辦發〔2016〕84號 | 成文日期 | 2016-07-07 |
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
根據《國務院關于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精神,按照國務院下達我區的《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快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近期工作任務的函》(環辦函〔2015〕1478號)中確定的年度水污染防治任務和目標,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我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以下簡稱《防治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圍繞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和城市黑臭水體等四類水體年度防治目標,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突出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機制體制創新,明確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責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統籌安排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促進全區水環境質量取得階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標
我區松花江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下同)比例達到65.2%;遼河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5.5%;黃河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0.0%;海河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0.0% 。西北諸河(額濟納河、錫林河)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0.0%;42個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78.6%以上,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保持穩定。全區47個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與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頭市下降30%。
三、重點任務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各盟市(含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下同)要開展區域內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排查工作,編制取締“十小”企業年度計劃。2016年底前,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十小”生產項目。(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能源局等部門參與,各地區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地區落實,不再列出)
2.自治區、各盟市要制定2016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完成年度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3.2016年底,自治區、各盟市要完成焦化、原料藥制造、有色金屬、造紙、氮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制革、農藥、電鍍等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做好組織實施。(自治區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各盟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對涉水行業開展清潔化技術改造。巴彥淖爾市要開展番茄加工行業清潔化改造,在確保穩定達標的基礎上,加快推進提標改造。呼和浩特市、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區要對全部電石法生產PVC企業開展高汞觸媒淘汰情況自查工作,確保高汞觸媒淘汰完畢,并采用鹽酸深度脫析、硫氫化鈉處理含汞廢水等清潔生產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赤峰市、巴彥淖爾市、呼倫貝爾市、錫林郭勒盟等地區要開展涉及重金屬行業專項整治,推進提標改造、廢水深度治理和循環利用等工程。(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4.2016年7月底,各盟市要完成各類工業集聚區的工業廢水預處理、污水集中處理、中水回用設施配套建設及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安裝情況摸底調查工作。集聚區內工業廢水需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2016年底,制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2017年底,完成此項工作。對本地區工業集聚區現有晾曬池、蒸發塘相關情況開展排查,不得以晾曬池、蒸發塘等替代規范的污水處理設施,對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晾曬池、蒸發塘等,要全面整改。(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5.2016年底,各盟市要完成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搬遷改造工作方案的制定,開展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作,逐步實現城市產業布局優化和升級替代。(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2016年完成《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并組織實施。各盟市要編制完成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明確近遠期建設目標和任務,加快推進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推進城鎮合流制系統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設重點鎮污水處理設施。推進城市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2.2016年9月底,各盟市要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堆放點排查和規范化改造工作,杜絕污泥二次污染。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工作,推進地級城市污泥處理處置中心建設,2016年底,地級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率達到 70%以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牧業廳、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1.2016年底,自治區、各盟市要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并依法開展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關閉或搬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劃定呼倫湖、烏梁素海、察爾森水庫等重點河湖的水產養殖限養區,制定禁養區內關閉或搬遷計劃的清單并向公眾發布。完成水產養殖池塘、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開展養殖業糞便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對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2.各盟市要加快推進農村清潔工程,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2016年,全區新增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360個。呼和浩特市2016年須完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30個,包頭市完成20個,呼倫貝爾市完成25個,興安盟完成30個,通遼市完成70個,赤峰市完成70個,錫林郭勒盟完成25個,烏蘭察布市完成40個,鄂爾多斯市完成25個,巴彥淖爾市完成15個,烏海市完成1個,阿拉善盟完成9個。通遼市、赤峰市2016年至少完成以1個旗縣(市、區)為單位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其他盟市力爭完成以1個旗縣(市、區)為單位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3.完成全區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的制定,嚴格控制化肥、農藥使用,建設高標準農田,積極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和主要農作物肥料利用率。(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環保廳、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四)加強交通運輸污染控制。
積極防治船舶污染,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開展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強制報廢工作;開展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工作。(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農牧業廳、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五)科學節約保護水資源。
1.各盟市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發〔2016〕23號)要求,完成2016年度各項目標任務。(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2.自2016年起,自治區、各盟市要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定期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2016年對現有機井進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記制度,完成未經批準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年度關閉任務。(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3.嚴格執行地下水位、取水量雙控方案。2016年,編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區和日取水量大于1萬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繼續開展對我區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不予審批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開展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自治區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4.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將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2016年底,將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5.加強城鎮節水和再生水利用。各盟市要繼續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2016年7月底,各盟市完成對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及計量器設施摸底調查,制定實施管網改造計劃,并配備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6.各盟市要積極在農區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綜合考慮降水量、地下水開發利用條件等因素,將牧區劃分為優先發展、適度發展、限制發展、禁止發展四個區域,進行灌溉飼草地發展布局與措施安排。推進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工作。(自治區水利廳、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參與)
7.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8.科學確定生態流量。配合水利部和相關流域管理部門做好生態流量(水位)確定和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制定。 (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參與)
(六)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呼倫貝爾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等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將治污任務逐一分解,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2016年8月底,將達標方案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自2016年起,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達標方案及治理進展情況。對未按期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水利廳參與)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國家確定自治區“十三五”期間兩項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減排比例分別為7.1%和7.0%。2016年度全區水減排任務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分別削減1.4%和1.4%。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目標制定實施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任務細化分解到旗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重點企業,全力推進水減排重點工程,確保實現年度減排目標任務。(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3.防范環境風險。各盟市要全面開展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風險調查評估,落實防控措施。全面開展區域內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確保2016年11月底完成調查任務。(自治區環保廳、安全監管局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2016年底,各地區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每年定期開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演練、評估,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流域上下游各盟市要建立突發水污染事件分級預警和區域(流域)及跨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加強應急管理隊伍、專家隊伍、救援隊伍建設,積極防控和妥善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安全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4.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按照國家要求,2016年底完成造紙企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七)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各地區及供水單位要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自2016年起,全區42個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開展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到水龍頭水質監測、檢測和評估工作。烏海市和巴彥淖爾市要針對烏達區城區水源地、烏達區北水源地、臨河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加強整治,編制實施達標方案,2017年底達到國家要求。(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參與)
2.各盟市要全面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和違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單一水源供水的盟市要開展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工作。缺水地區不達標水源必須配套凈水設施, 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確保供水水質達標。(自治區水利廳、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3.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開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的調查評估。各盟市要開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工作。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4.配合環境保護部完成《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編制工作。各盟市要以水環境問題為導向,識別水質超標、生態敏感、風險突出的控制單元作為優先單元,篩選工程項目,編制優先控制單元污染防治方案。著力消除重污染水域。到2016年底,通過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綜合治理措施,消除總排干入黃口斷面等劣五類斷面。(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參與)
5.2016年7月底,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要編制完成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方案,明確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全力開展整治工作。到2016年底,呼和浩特市要確保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與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頭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例與2015年度相比下降30%。(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6.完成設區市城市藍線規劃編制工作。(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水利廳、環保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參與)
7.各盟市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開展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調查與評估工作。(自治區環保廳、林業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部門參與)
(八)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自治區、各盟市要深入推進重點行業、企業達標整治,強化污染物總量管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流域上下游盟市要建立多層級聯動執法機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排查與處置重點污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環境違法案件或突發環境事件。(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2.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規范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3.開展全區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縣(市、區)自2016年起,要全面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逐步實現環境保護監管“全方位、全覆蓋、無盲區”。(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四、組織保障
(一)明確責任主體。
各地區對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系統推進水污染治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進各項工作任務。各類排污單位要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加強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確保完成治污減排目標任務,落實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國資委參與)
(二)嚴格考核問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與各盟市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出臺自治區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每年對“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各地區要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標和任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參與)
將水污染防治考核結果作為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參與)
(三)強化公眾參與。
自2016年起,自治區將每年公布各盟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水十條”信息公開的時間和頻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飲水安全狀況等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
2016年是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起始之年,面對全區水污染防治的艱巨任務,各盟市要抓緊編制本地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和工程項目,于2016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要求,根據《防治計劃》提出的任務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決心,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全區2016年度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盟市要抓緊編制本地區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計劃,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報自治區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計劃
二〇一七年六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以下簡稱《水十條》)、《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155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要求,全面部署安排自治區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國務院下達我區的《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6-2017年實施方案》(京津冀水協辦〔2016〕5號)中確定的年度任務和目標,制定內蒙古自治區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精神,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依據國家《水十條》、《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和《工作方案》,圍繞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和城市黑臭水體等四類水體年度目標,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突出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機制體制創新,明確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業責任,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統籌安排2017年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促進全區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工作目標
全區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下同)比例達到57.7%,松花江、遼河、海河、黃河流域、西北諸河(額濟納河、錫林河,下同)水質優良比例分別達到65.2%、55.5%、50.0%、50.0%、50.0%;全區地表水喪失使用功能(劣于Ⅴ類,下同)水體斷面比例控制到7.7%以內,松花江、遼河、海河、黃河流域、西北諸河喪失使用功能水體斷面比例分別控制到4.3%、0%、0%、18.7%、0%;42個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81.0%以上,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保持穩定。全區47個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地下水極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呼和浩特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90%,包頭市、赤峰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60%。
三、重點任務
(一)深入推進工業污染防治
1、自治區、各盟市要制定2017年度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完成年度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區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地區落實,不再列出)
2、強化日常檢查和督查,對屬“十小”范圍的企業和生產線,一經發現要立即關停取締。對發現已關停“十小”企業和生產線死灰復燃的,要予以嚴肅查處和問責。(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能源局等部門參與)
3、全面開展十大重點行業清潔化改造。各盟市(含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下同)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水污染防治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廣工作的通知》(內經信節綜字〔2016〕449號)要求,制定2017年-2020年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實施計劃。針對焦化、原料藥制造、有色金屬、造紙、氮肥、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制革、農藥、電鍍等重點行業進行核查,建立基礎臺賬,大力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從源頭減少廢水及污染物排放,推進重點行業清潔化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不斷提升企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自治區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能源局等參與)
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環保廳等參與)
4、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2017年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內環辦〔2017〕100號)要求,各盟市要制定本地區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確定年度工作目標,每季度向社會公布“黃牌”、“紅牌”企業名單。通過依法治理、科技支撐、監督執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進工業污染源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到2017年底,造紙、印染、污水處理廠等重點行業企業達標計劃實施取得明顯成效,環境監測體系和環境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環境守法良好氛圍基本形成。深入推進電石法生產PVC及有色金屬生產加工等行業提標改造,確保按照國家規定時限達到新的排放要求。(自治區環保廳牽頭)
5、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污染。各盟市要按照本地區需要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與在線監測設施的全口徑清單,對工業集聚區配套管網建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企業廢水預處理達標納管情況進行梳理,明確實施計劃、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倒排工期,確保自治區級及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全部在2017年底前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完成驗收工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集聚區工業廢水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總排污口要安裝在線監控裝置,對主要污染物和廢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控,并在2017年底前與環保部門聯網。在線監測設施要按照有關要求開展有效性審核。排入集聚區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需預處理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完成達標改造。(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等參與)
6、全面推進實施排污許可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造紙行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鋼鐵、焦化、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氮肥、印染、農副產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水十條》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7、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按照污水應收盡收的原則,大力推進污水收集配套管網建設,對“大馬拉小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對已建成排放不達標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盡快實施提標改造,明確責任單位、完成時限,倒排工期,確保在2017年底,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匯水區等敏感區域和重點流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等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以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為重點,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監管,確保穩定達標。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留、收集。加快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采取節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干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底前,全區運行3年以上的設市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達到75%以上。呼和浩特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積極推進全區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利用系統建設,工業生產、城鎮綠化、道路清掃等優先使用再生水。(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參與)
8、加快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開展污泥從產生、運輸、儲存、處置的全過程監管,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杜絕污泥二次污染。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統籌建設,因地制宜開展污泥集中處置。到2017年底,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工作,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75%以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農牧業廳、環保廳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9、開展養殖業糞便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包括機械干清糞、漏縫地板等收集設施,固液分離、糞便堆漚、污水厭氧消化、畜禽尸體處理等無害化處理設施,有機肥加工、沼渣沼液還田利用等綜合利用措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各盟市要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的拆除或關閉工作。(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環保廳等參與)
10、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各盟市要認真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工作方案》(內農牧科發〔2015〕350號)各項措施,從大力發展節水農業、實施化肥和農藥零增長行動、推進養殖污染防治、解決地膜殘留污染、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實施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等方面,全面推進農村牧區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和主要農作物肥料利用率。(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水利廳、環保廳、質監局等參與)
11、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環水體〔2017〕18號)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農村環保設施建設和資金投入力度,緊緊圍繞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等方面,以旗縣為單位,以重點流域控制單元內的農村牧區為重點整治范圍(重點整治的旗縣、鄉鎮名單見附件1),指導和推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為全區廣大農牧民創造優美宜居的生產生活環境。建立農村環保長效機制,確保已建農村環保設施長期穩定運行。2017年,全區新增完成重點整治范圍內的環境綜合整治建制村431個。呼和浩特市2017年至少完成重點整治范圍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30個,包頭市20個,呼倫貝爾市25個,興安盟30個,通遼市39個,赤峰市47個,錫林郭勒盟20個,烏蘭察布市40個,鄂爾多斯市60個,巴彥淖爾市109個,烏海市2個,阿拉善盟9個。(自治區環保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參與)
12、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少、環境效益明顯的農作物。減少用水量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自治區農牧業廳、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四)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3、嚴格環境準入。自治區和各盟市應根據流域斷面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自治區環保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14、優化空間布局。各地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生活中,要充分考慮水資源情況,以環境容量、環境質量和水資源承載能力定布局、定產業、定項目,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地下水超采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四大重點流域干流和一級支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煤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各盟市要開展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企業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作,逐步實現城市產業布局優化和升級替代。(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環保廳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藍線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環保廳、水利廳等參與)
15、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對工業園區廢水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推動煤炭、鋼鐵、造紙、紡織印染、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和回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水利廳、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城市(年均降雨量<200毫米或人均水資源量<600立方米,下同)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參與)
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五)科學節約保護水資源
16、各盟市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內政發〔2014〕2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十三五”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實施方案》(內水資〔2016〕166號)確定的階段性目標,不折不扣地完成年度目標任務。(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參與)
17、自治區、各盟市對納入取水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并發布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定期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完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年度關閉任務。(自治區水利廳牽頭,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參與)
18、嚴格執行地下水位、取水量雙控方案。繼續開展我區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不予審批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自治區水利廳、國土資源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等參與)
19、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明確各盟市2017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標。將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按年度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并提出明確目標要求。(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20、加強農牧業節水。各盟市要積極在農區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發展區域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進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工作。(自治區水利廳、農牧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參與)
21、加強城鎮節水和再生水利用。繼續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2017年,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烏蘭察布市5個地級缺水城市符合《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或者達《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Ⅰ級的比例達到50%,其他地級城市達《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Ⅱ級及以上要求的比例達到50%,并通過相關評估驗收。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年限超過50年、材質落后和漏損嚴重的供水管網及計量器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加快推進區域水循環利用工程建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水利廳、質監局等參與)
22、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環保廳等參與)
23、科學確定生態流量。配合水利部和黃委會做好黃河流域生態流量(水位)確定和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自治區水利廳牽頭,環保廳參與)
(六)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24、呼和浩特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通遼市、鄂爾多斯市等地表水及飲用水水質未達到目標要求的地區,以及《目標責任書》中要求在2017年-2020年達標的水體所在盟市,要將治污任務逐一分解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科學提煉項目,在2017年6月底前將達標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定期向社會公布達標方案及治理進展情況。對未按期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區環保廳牽頭,水利廳參與)
25、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按照國家確定自治區“十三五”期間兩項主要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2017年度全區水減排任務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較2015年分別削減3.55%和3.5%。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減排目標制定實施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任務細化分解到旗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重點企業,全力推進水減排重點工程,確保實現年度減排目標任務。(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參與)
26、防范環境風險。各盟市要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風險,落實各項防控措施。(自治區環保廳、安監局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委、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27、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定期開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演練、評估,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流域上下游各盟市要建立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分級預警和區域(流域)及跨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儲備應急物資,加強應急管理與救援隊伍建設,積極防控和妥善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自治區環保廳牽頭,安監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七)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28、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強化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的監測、檢測和評估工作,每季度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加強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到水龍頭水質監測、檢測和評估工作,做好2018年公布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到水龍頭水質的各項基礎工作。烏海市和巴彥淖爾市等地要針對不達標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加快組織實施達標方案,確保年內達到國家目標要求。建立飲用水衛生、環保、住建、水利等部門監測網絡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和處置機制,確保飲用水安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環保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29、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各盟市要圍繞保護區劃分、隔離防護、保護區整治等,全面開展鄉鎮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全面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和違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飲用水水源水質不達標的必須配套建設凈水廠或凈水設施,必須確保供水水質達標,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單一水源供水的盟市要開展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工作。(自治區水利廳、環保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30、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開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各盟市要依據《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和《雙層罐滲漏檢測系統》(GB/T30040.3-2013),加快推進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進度,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建設,并組織完成相關驗收工作。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等參與)
31、著力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全面推行河長制,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區、鄉鎮四級河長體系,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特別要針對不達標水體,建立與水質目標相銜接的污染物排放管控機制,加快推進骨干工程實施進度,務求精準施治。重點推進黃河流域大黑河、總排干、烏蘭木倫河、牛孛牛川、都斯兔河,遼河流域老哈河,松花江流域霍林河,海河流域飲馬河等重點流域治理,確保按時限要求達到《目標責任書》水質要求。著力消除重污染水域,2017年,消除大入黃口、都斯兔河入黃口、寶日呼吉爾等劣五類斷面。自治區和各盟市要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相關盟市應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強良好水體保護,2017年底前,完成灤河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自治區環保廳、水利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推進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等重點湖庫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努力改善湖庫水質。呼倫貝爾市和巴彥淖爾市要加快實施《呼倫湖流域生態與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烏梁素海綜合治理規劃》,保障湖泊生態用水,降低入湖污染負荷,開展湖泊治理修復。加快實施《岱海水生態保護規劃》,通過采取岱海電廠水冷改空冷、水資源調控、污染源治理、農業高效節水等措施,改善岱海水生態環境。對匯入呼倫湖、烏梁素海等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實施總氮控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林業廳等參與)
32、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相關盟市要切實抓好黑臭水體治理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實好河長制,明確責任人及達標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綜合治理措施,著力消除城市黑臭水體,讓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包頭、赤峰城市建成區要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呼和浩特市建成區要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黑臭水體消除比例不低于90%),包頭、赤峰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不低于60%。相關盟市要對完成治理任務的河段及時組織驗收工作。各盟市要加大監督檢查和巡查力度,對新發現的黑臭水體要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并制定整治措施。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及時上報本地區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進展情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環保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參與)
33、加強河湖及濕地生態修復和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實施濕地保護工程,全面禁止濕地開墾,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使重要濕地的生態狀況得到恢復,濕地保護管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提高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自治區環保廳、林業廳牽頭,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參與)
34、控制水產養殖環境污染。推進生態健康養殖。根據《漁業法》劃定呼倫湖、烏梁素海、察爾森水庫等重點河湖的水產養殖限養區,同時加快禁養區內關閉或搬遷工作進度。完成水產養殖池塘、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在呼倫湖、烏梁素海、察爾森水庫等重點河湖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水產養殖池塘、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水產養殖污染專項整治。(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委、農牧業廳等參與)
(八)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35、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涉江河湖庫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采砂、采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行為。加大沿黃河、西遼河等流域沿河工礦企業、畜禽養殖場、污水處理廠的執法監管力度,確保入河排污口水質達標。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和犯罪行為。流域上下游盟市要建立多層級聯動執法機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排查與處置重點污染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環境違法案件或突發環境事件。(自治區環保廳、水利廳牽頭,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36、提升環境監管水平。深化全區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縣區持續深入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逐步實現環境保護監管“全方位、全覆蓋、無盲區”。完善全區水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強化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等水環境質量監測,確保監測質量、頻次和項目符合監測規范要求。對監測值出現波動的斷面,要加密監測頻次,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斷面達到水功能區劃設定的目標要求。對跨界斷面要加強聯合監測,實現信息共享。對因重特大水旱、氣象等自然災害或常年自然季節性河流,以及上游地區不合理開發利用等原因導致國控考核斷面無監測數據的時段,地方環保、氣象、水利等相關部門要及時采集相關資料數據,將采樣圖片和視頻、水文、氣象等資料按時間要求上報自治區環境監測部門。對考核斷面匯水范圍內實施清淤治污等引起考核斷面所在水體斷流無監測數據的,治污清淤實施前要向自治區環保廳報告工程實施計劃,由環保廳組織確定臨時替代監測點位并報環保部核準,提升環境監測和管理水平。(自治區環保廳負責,水利廳、氣象局等參與)
(九)強化科技引領支撐
37、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加快水污染防治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合適的評估,從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的相關技術指導目錄或面向社會征集的技術成果中,遴選出適宜本地區推廣的水污染防治先進適用技術,編制技術指導目錄。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發布后,應加強指導目錄的實施。通過書刊、報紙、網絡等媒體公開發布,明確要求相關水污染防治工程中應優先采用指導目錄中技術。加強信息反饋,指導目錄要定期完善修訂。(自治區科技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等參與)
四、組織保障
(一)明確責任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系統推進水污染治理工作,特別要重點推進不達標水體的治理工作,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探索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制,創新污染防治投融資機制,推進市場化建設和運營。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分工,密切配合,不斷強化重點工作管理調度制度和臺賬管理制度,確保完成工作任務。各排污單位要落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加強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確保完成治污減排目標任務,落實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業廳、國資委等參與)
(二)嚴格考核問責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盟市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結合國家11部委聯合出臺的考核規定,自治區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聯合印發了自治區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內環發〔2016〕198號,以下簡稱《考核規定》),每年對各盟市《水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標和任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落實“一崗雙責”,層層分解目標,壓實責任,強化督查,抓好落實。(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組織部參與)
強化考核結果的運用,自治區將水污染防治考核結果作為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環保廳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相關地區及部門有關負責人,對相關地區和企業實施涉水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要終身追究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監察廳參與)
(三)強化公眾參與
自2017年起,自治區定期公布各盟市水環境質量狀況,每月進行水環境形勢分析,對出現水質下降或不達標的地方發出預警,并進行通報。各盟市政府也要建立每月的水環境形勢分析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要嚴格按照《水十條》和《考核規定》信息公開的時間及頻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黃牌”和“紅牌”企業名單、黑臭水體治理情況、飲水安全狀況(水源、供水廠、水龍頭)等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自治區環保廳負責)
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全區中小學節水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自治區環保廳牽頭,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2017年是內蒙古自治區成立70周年,是全面展示自治區改革開放發展成果的大慶年,也是落實《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關鍵年,做好自治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水環境,是對我區70年來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的最好獻禮。面對全區水污染防治的艱巨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要求,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根據《年度計劃》提出的任務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自治區2017年度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附件:1、內蒙古“十三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重點整治區域及建制村數量
2、內蒙古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重點工程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