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廢水處理PPP項目難點及風險控制
在2015年,國務院出臺《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下稱“水十條”),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水十條”提出,在2017年底前,未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工業集聚區,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撤銷園區資格。
受“水十條”及相關政策影響,采用PPP模式實施的工業廢水處理項目逐漸增多。由于工業廢水水質成分復雜、副產物多、COD濃度較高、大多含有對微生物有毒的物質,且不同排污企業排放廢水水質差異較大,導致工業廢水處理難度較大。因此,工業廢水處理PPP項目運作應重點結合項目特點、難點,考慮風險承擔及控制。
工業廢水處理廠建設缺乏統籌規劃
工業廢水處理廠的建設通常服務于地方招商引資計劃,是為排污企業運行的配套建設。實踐中,由于不少項目倉促啟動,在規劃設計階段缺乏對廢水收集系統的通盤考慮,導致配套管網建設不足的現象普遍存在。另外,地方招商引資計劃存在不確定性,可能發生排污企業未能按期入駐的情況,容易出現水量不足的風險。
對于水量不足的風險可從幾個方面進行控制。首先,工業廢水處理廠規劃設計時應結合地方發展規劃,科學設置建設規模,避免規模過大。其次,應統籌規劃排水管網建設,使管網建設不滯后于廠區建設,保證工業廢水處理廠建設完成后能立即投入使用。最后,在PPP項目運作中,建議設置保底水量,水量不足時政府按照保底水量付費,降低運營單位的風險。
設計時缺乏對廠區預處理段的考慮
按照國家建設項目“三同時”政策要求,工業廢水處理廠必須提前建設,而排污企業的廠區廢水預處理設施則由排污企業后建。在工業廢水處理廠設計時,難以對廠區預處理段進行考慮,可能導致經預處理后的水質濃度高于廢水處理廠設計建設標準,建成后工業廢水處理廠容易超標。因此,設計工業廢水處理廠時應結合區域發展規劃和政府招商引資計劃,對擬入駐排污企業進行充分調研和預測分析,增強廠區預處理環節對工業廢水水質的控制手段。同時,對擬入駐的排污企業,運營單位應積極協助政府方對其預處理工藝及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并提出優化建議。
運營單位難以管理廠區預處理設施
排污企業一般自行管理廠區預處理設施,實踐中有偷排、漏排等違規現象,導致大量有毒廢水進入廢水處理廠,對處理系統產生較大沖擊和損害,需要較長時間修復。由于運營單位沒有監管權,無法對排污企業的預處理段進行管理,且大多數工業企業尚難以做到排放廢水的全面在線聯網監控(尤其對重金屬等污染物),因而難以對排污企業異常排放廢水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一般來說,PPP項目風險通常由對風險更有控制能力或者效率更高的一方來承擔。相比于運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及環保部門具有行政監管的權力,更有能力對排污企業廢水預處理段進行控制,這些部門應在日常監管中加強檢查與監督。此外,排污企業排放廢水進入收集管網后,運營單位應加強對排污企業排放廢水的抽檢,如發現水質超標,應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對工業廢水廠的安全運營產生影響。如預計對廢水處理系統會產生較大沖擊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進水、避免損失擴大。在加強管理后,如仍發生進水水質超標導致的運營單位經營成本增加或經濟損失,運營單位應獲得相應補償。補償主體的確定往往與廢水處理的付費方式相關。此類PPP項目一般有兩種付費方式,一是使用者付費,二是政府付費。在使用者付費模式下,由運營單位在與排污企業簽訂的廢水處理合同中約定,直接向排污企業收取超標排放的處理費或違約金;在政府付費模式下,則由政府方向運營單位給予補償,并向排污企業追責。
工業廢水處理PPP項目運作應在對項目難點及風險進行識別的基礎上,做好權責劃分,完善風險分配機制,由最能控制風險的一方去承擔并控制風險,如此方能促進項目的順利執行。(轉自中國建設報,原標題《工業廢水處理PPP項目難點及風險控制》,PPP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