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暫行管理規定
時間:2022-09-16 10:41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暫行管理規定》,其中規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建立“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動態更新、定期調整、跟蹤評估等常態化工作機制,編制跟蹤評估報告,指導和推動全區及各設區市開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落地應用。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協調機制,統籌開展行政區域內“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工作。詳情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暫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自治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精神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桂政發〔2020〕39號)、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意見(試行)》(環環評〔2021〕108號)等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成果實施應用、更新調整、跟蹤評估、監督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北部灣辦、統計局、林業局、氣象局等部門共同做好相關領域的信息更新、共享和應用工作。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建立“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動態更新、定期調整、跟蹤評估等常態化工作機制,編制跟蹤評估報告,指導和推動全區及各設區市開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落地應用。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協調機制,統籌開展行政區域內“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實施應用
第四條自治區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發布的成果包括自治區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自治區環境管控單元分類圖、自治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市級成果包括各市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市級環境管控單元分類圖、市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環境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及管控要求清單。
第五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建設自治區“三線一單”數據共享應用平臺,逐步實現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應通盡通,實現跨部門、跨層級共享共用。有條件的設區市可組織建設市縣級數據管理及應用平臺,與自治區“三線一單”數據共享應用平臺互聯互通。
第六條各設區市、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應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作為預防環境污染和降低環境風險的重要依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與國家及自治區重大戰略、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和用途管制要求相銜接,協同推進空間保護和開發格局的更新優化。
區域開發建設、產業布局優化和轉型升級、資源能源開發利用等政策,應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底線約束和決策支撐。
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優化建設項目選址布局,提升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生態環境風險防控。
推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聯動,采取環評豁免、告知承諾制審批、簡化編制內容、下放審批權限等改革措施,簡化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推進“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生態、水、大氣、海洋、土壤、固體廢物等生態環境管理中的應用。
第三章 動態更新與定期調整
第七條“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按照下列要求實行動態更新:
(一)國家及自治區重大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區域保護和發展規劃、流域規劃、行業規劃、縣(區)級以上專項開發規劃及各類產業園區規劃等確定的分區和用途發生更新時,根據論證結果對“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進行更新優化。
(二)上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國家及自治區對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管控要求有變化的,要適時開展自治區和設區市生態環境準入及管控要求清單的動態更新工作。
(三)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等經依法依規調整后,優先保護單元應及時開展相應調整更新。
(四)自治區和設區市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方式,同步開展自治區和設區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動態更新。
第八條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本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動態更新,其動態更新資料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廳局協助提供。
要優化調整“三線一單”環境管控單元,相應修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資料完成更新后,自治區級環境管控單元名錄、環境管控單元分類圖及環境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及管控要求清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更新發布,市級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更新發布。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將本市更新成果上報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匯總,報經國家“三線一單”數據共享系統審核后,自治區“三線一單”數據應用和共享平臺同步更新。
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縣(區)級以上專項開發規劃及各類產業園區規劃等經依法依規調整,導致與現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不相符的,可按批準文件或許可意見執行。
第九條根據國家發展戰略新要求、自治區上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及下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目標,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編制“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議后由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發布,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第四章 跟蹤評估與監督保障
第十條自治區和各設區市應開展“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應用年度自查和五年跟蹤評估,縣(區)跟蹤評估由各設區市自行決定。跟蹤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成果更新發布、數據共享應用平臺應用、“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應用、技術和資金保障、宣傳培訓等。
第十一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市級年度自查評估指標,指導各設區市開展年度跟蹤自查評估。
第十二條加強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生態環境監管,對違反生態環境準入要求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各級政府、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要求,向社會主動公開“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文件,并做好宣傳引導,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
第十三條自治區和各設區市建立“三線一單”落地應用協調機制,設區市政府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成效評估結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加強管理和技術隊伍能力建設,組建長期穩定的專業技術團隊,提供專項資金支持,為“三線一單”成果更新調整、實施應用、跟蹤評估以及數據系統開發運維等提供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