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迎來新機制 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PPP新建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8日發布《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新建(含改擴建)項目,市場化程度較高、公共屬性較弱的項目,應由民營企業獨資或控股;關系國計民生、公共屬性較強的項目,民營企業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對此,權威專家向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此舉意味著PPP迎來“新機制”,有利于PPP的規范發展、陽光運行,并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重要機遇,將有效提振民營企業信心。
《指導意見》要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項目經營收入能夠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備一定投資回報,不因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額外新增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政府可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視同仁的原則,在項目建設期對使用者付費項目給予政府投資支持。政府付費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過可行性缺口補助、承諾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費等任何方式,使用財政資金彌補項目建設和運營成本。
《指導意見》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應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同時,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制定《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并動態調整。
北京大岳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金永祥向記者表示,新機制將使項目前期工作更扎實,有助于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引導激發創新活力。
清華大學投融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楊永恒表示,從穩投資角度看,PPP新機制有助于穩定市場預期,增強民間資本信心,從而擴大有效投資;從防風險角度看,PPP新機制能顯著降低PPP項目對地方財力的依賴,既有利于PPP項目形成穩定回報機制,又能顯著降低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從增效益角度看,PPP新機制回歸特許經營“初心”,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通過引入民營企業的技術、管理和創新優勢,能顯著提升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水平。
PPP實施近十年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務、拉動有效投資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專家表示,此次PPP新機制根據不同項目特點,提出三類項目動態清單,給民營企業留下了較大的項目空間,有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
有浙江等地投資監管部門人士表示,一些民營經濟大省民間資本充足,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積極性高,新機制的實施有利于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
另外,《指導意見》還提出一系列的加大政策保障力度的舉措,包括做好要素保障和融資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采用預期收益質押等方式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