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布2023年第七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時間:2023-12-28
來源:河北生態環境發布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省生態環境廳整理了第七批10起涉及監測報告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違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自然保護地內非法建設的典型案例,并對積極查辦案件的承德市生態環境局興隆縣分局、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北戴河新區分局、廊坊市生態環境局三河市分局、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文安縣分局、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順平縣分局、 滄州市生態環境局鹽山縣分局、邢臺市生態環境局清河縣分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永年區分局予以表揚。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承德市生態環境局興隆縣分局
案例類型: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6月8日,承德市生態環境局興隆縣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北側院墻外雨水排口有排水痕跡,排口外河道(旱河)內有積水,河床呈黑色。執法人員經入企審批后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使用生產車間東側過道進行露天洗果作業,洗果廢水未進行集中收集處理,直接排入地面雨水口,沿雨水管道直排至廠區北側院墻外河道(旱河)。經查,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中,明確企業洗果廢水及設備清洗廢水排入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出水水質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三級標準:通過罐車運往興隆縣中治水務有限公司處理,不外排。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屬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6月8日,承德市生態環境局興隆縣分局對該公司依法行政處罰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興隆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
(三)啟示意義
本案中,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通過日常巡查,深入調查控制現場,精準鎖定違法證據,高效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群眾環境權益,維護法律尊嚴。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啟動司法聯動機制,密切與公安機關協作,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起到了震懾和警示作用。
二、趙縣易倫化工產品經營處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案例類型: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件來源:群眾舉報
(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31日,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投訴舉報后,安排執法人員依法到趙縣前大章鄉趙縣易倫化工產品經營處進行現場核實,經調查發現,趙縣易倫化工產品經營處院內露天堆放氯化鈉(工業鹽)約二百多噸,由于近期持續降雨,導致部分氯化鈉隨著雨水沖刷流入院內南側排水口排放至院外滲坑內。石家莊市趙縣環境監控中心取樣人員對該公司廢水外排水口流出的水體進行了取樣,檢測報告顯示,外排水口流出的廢水總鎘濃度為0.56mg/L,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超標5.6倍。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涉嫌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該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三)啟示意義
實踐中,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充分發揮群眾舉報線索作用,注重對案件線索追根溯源,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及時有效固定關鍵證據,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合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不斷增進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福祉。
三、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違法從事建設活動案
辦案單位:秦皇島市北戴河新區分局
案件類型:自然保護地內非法建設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的信訪舉報
(一)案情簡介
根據秦皇島市委、秦皇島市政府印發的《北戴河新區生態環境信訪舉報問題檢查整改方案》要求,2023年7月18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北戴河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秦皇島市涵紫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健康城二期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該項目位于觀海一路北側,濱海新大道東側。現場檢查時,該項目園區內已投入使用并正常運營。2019年11月8日,經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批準,同意秦皇島北戴河風景名勝區石藥健康城項目選址方案的行政許可決定。
經現場調查,該項目園區內建設有瀝青道路3804㎡,此道路現狀與選址方案的審批內容不符。項目外東南角建有名為安捷通一號停車場1處,停車場面積為2630㎡,該停車場地面未硬化但鋪設有植草磚。該公司未能提供項目園區內建有的3804㎡瀝青道路及項目外東南角公共停車場風景名勝區建設活動審批手續。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北戴河新區分局按照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0年版)》的相關規定,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該公司處罰20萬元。
(三)啟示意義
風景名勝資源是極其珍貴的自然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資源。要深刻認識風景名勝資源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合理開發利用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的關系,進一步明確保護和管理責任,規范各項工作,與相關部門形成聯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促進風景名勝資源持續健康地發展。
四、李學寧利用滲井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辦案單位:廊坊市生態環境局三河市分局
案件類型: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介紹
2023年8月8日,廊坊市生態環境局三河市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李學寧投資的金屬表面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廠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工藝流程為打磨、噴漆、晾曬等。現場檢查時該廠正在生產,噴漆工藝采用水簾除塵,經排氣管道排入該廠西廂房水池內,水面上方漂浮大量漆渣懸浮物,水池內的水未經過處理通過暗管的方式排放至廠區內自挖井內,該井未做任何防滲措施。廊坊市生態環境局三河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廢水排口水樣,鑒定顯示廢水中含有錳、銅、鉛、鎘、六價鉻等重金屬,該廠利用滲井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
(二)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上述行為為“嚴重污染環境”。經與公安機關綜合研判,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利用滲井傾倒有毒物質的嚴重污染環境行為,廊坊市生態環境局三河市分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目前,三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三)典型意義
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生態環境部門重點打擊的環境違法行為之一,偷排偷放、非法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等違法行為,不僅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安全,而且直接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環境污染類案件往往具有鮮明的行業特色和典型物質特征,此案中,當事人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隱藏在農戶民房中,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執法人員結合辦案實際,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可疑線索深挖調查,發現摸排出隱蔽的違法線索,從而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五、廊坊冀通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文安縣分局
案件類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收到上級交辦文件《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廊坊冀通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違規檢測車輛情況查處的通知》,2023年4月10日,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文安縣分局執法人員對該檢測服務公司進行現場核查,調取車牌號為冀R879D6檢測視頻資料,發現在2022年8月16日15點57分53秒檢測過程中,在3號線攝像頭發現尾氣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未按照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判定排放檢驗不合格,而是出具檢測合格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按照《廊坊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對該企業罰款十八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法人員針對三方檢測公司數據造假的線索,通過視頻系統調取鎖定違法證據,認真核查檢測過程和違法事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督促企業時刻嚴把檢驗數據質量,絕不觸碰法律紅線。
六、高陽縣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
辦案單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
案件類型: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
案件來源:鄉鎮政府通報
(一)案情簡介
2022年7月18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接到高陽縣邢家南鎮人民政府通報,邢家南鎮辛留佐村至南堤口村鄉村公路兩側發現有廢桶傾倒的不明液態廢物。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檢查,實地勘查發現4處堆放傾倒點位,總計被堆放、傾倒27桶(規格為150公斤塑料包裝桶),現場異味明顯。執法人員初步核實為含酸工業廢物。案發次日村民舉報,在高陽縣與清苑區交界處邊溝內有1處疑似危廢傾倒點,總計被堆放、傾倒29桶,部分包裝桶破損,少量廢渣、廢液泄漏至農田。
(二)查處情況
因短時間內難以查找傾倒嫌疑人,高陽縣分局第一時間將所有傾倒物全部收集后暫存至保定綠盛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進行規范儲存。2022年8月份和2023年2月份,委托河北中旭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對傾倒的不明廢物進行了兩次司法鑒定和稱重,鑒定報告顯示,14桶內裝廢液3.205噸,具有腐蝕性(pH值)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其余未表現危廢特性。同時,對傾倒地點周邊土壤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部分土壤受到酸性物質損害。高陽縣分局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移交至高陽縣公安局,2023年高陽縣公安局對邢家南鎮傾倒危廢案進行立案偵辦。目前案件已取得突破,并已初步確定危廢來源及傾倒責任人。
(三)啟示意義
接到案件線索后,高陽縣分局開展前期信息研判,依據群眾舉報提供的危廢傾倒地點、時間等信息,協調當地鄉鎮政府、公安機關等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執法,充分發揮各自專業優勢,方向一致通力合作,在時間跨度長、傾倒點位多而分散的情況下、溯源到危廢產生單位和傾倒人員,確保了證據固定全面、違法事實查清,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暢通。
七、河北科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辦案單位: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順平縣分局
案例類型:涉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9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順平縣分局對保定市沐澤銅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調取其廢氣排放口采樣平臺歷史監控,視頻顯示該公司委托的河北科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采樣人員出現在采樣平臺進行實際采樣的時間為:2023年3月15日15:02至15:09、15:10至15:15、15:18至15:25,其他時間采樣平臺均未發現采樣人員采樣。在線設備比對監測報告顯示從9:45至16:07分時間段內采集了27組樣品,現場采樣時間與原始采樣記錄明顯不符。在相關證據面前,該檢測公司負責人承認其采樣人員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到監測點位去采樣。
通過對該公司業務經理進行調查詢問,該公司主動交代2023年4月28日對清苑縣金南紙業有限公司鍋爐進行監測時可能也存在同樣問題。順平縣分局向清苑區分局發出了協助調查函,清苑區分局查明該檢測公司對清苑縣金南紙業有限公司的鍋爐進行檢測時偽造檢測數據的違法事實,提供了《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經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批準同意此案件與清苑區分局并案處理。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和《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的規定,順平縣分局對該公司處罰款10萬元。
(三)啟示意義
通過監控視頻發現線索并鎖定案源,充分體現了非現場執法的威力,也為發現采樣不規范現象拓寬了途徑、指明了方向。偽造監測數據出具虛假報告,導致無法真實反映企業污染物排放狀況。針對此類案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固定書證物證,對其中超出本機關管轄的案件委托有管轄權的機關協助調查,形成證據疊加效力,實現執法效能的倍增。
八、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虛假標記逃避監管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鹽山縣分局
案件類型:虛假標記逃避監管案
案件來源:非現場監管線索
(一)案情介紹
根據2023年9月20日省生態環境廳執法局推送綜合研判任務,滄州市生態環境局鹽山縣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線上線下巡查,該公司于9月19日向市局、縣局報告稱4時15分因故障干燥塔排氣口氮氧化物出現超標數值,5時36分該公司在平臺標記停運。經過進一步調取平臺數據發現,該公司19日標停時段內數據較正常生產數據無明顯變化,這表明其在平臺標記后實際并未停產。該公司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限值為100mg/m3,標停時段氮氧化物折算值均超過許可限值,該公司存在虛假標記掩蓋超標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滄州市生態環境局鹽山縣分局對該公司立案調查,該公司負責人承認,由于廢氣干燥塔和脫硝泵發生故障,出現超標數據,維修時從平臺標記停運,實際未停產,分局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截取了平臺數據信息等相關證據材料,該公司存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款的規定,鹽山縣分局將案件線索和證據材料移交至鹽山縣公安局。
(三)啟示意義
排污單位在河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標記停運后,其超標數據信息不會自動推送,該公司正是利用這一點,虛假標記,掩蓋超標排污事實。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推送的超標數據時,更應著重掌握標停企業的數據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開展現場核實調查,運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執法方式,既能避免打擾合法企業的正常經營,又能精準發現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九、河北眾淳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案
辦案單位:邢臺市生態環境局清河縣分局
案例類型: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件簡介
2023年6月17日,接到上級交辦的河北眾淳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向清河縣長遠環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監測報告問題線索,邢臺市生態環境局清河縣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清河縣長遠環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核實,監測報告(ZCHJ自行監測[2023]04155號)中顯示河北眾淳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清河縣長遠環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采集了3個頻次外排水樣,實際上該檢測公司僅采集了1個外排水樣,檢測報告中的其他兩個檢測數據屬于偽造。
(二)查處情況
該檢測公司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對照《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對河北眾淳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處10萬元的罰款。
(三)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檢測機構出具真實檢測數據是對企業環境質量狀況的判定依據,近年來,第三方生態環境檢測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存在僥幸心理,輕視生態紅線的重要性,擾亂了環保服務機構市場秩序。在日常監管中,執法人員以“零容忍”高壓態勢,嚴查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嚴厲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邯鄲市永年區太行緊固件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永年區分局
案例類型: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件來源:現場執法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3年8月30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永年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邯鄲市永年區太行緊固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3號車間西北角一臺滾絲機正在生產,滾絲機上方的集氣罩未密閉,配套的高壓靜電油煙凈化器未運行,車間內油煙彌漫,大量油煙通過車間大門向外逸散,無組織排放嚴重。經查,該公司負責人在明知道滾絲機集氣罩未密閉、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啟情況下仍然生產,導致生產油煙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該企業違法行為屬于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違法行為,涉嫌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21萬元罰款,并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行政拘留十日。
(三)啟示意義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是每個企業的責任所在。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持續加大宣傳和普法力度,引導企業以案為戒,以案促改,將普法與執法有機結合起來,營造全社會生態環境守法氛圍,不斷提高企業的守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