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醫院污水水質、水量及排放標準 2.1 醫院污水的收集 2.1.1 醫院病區與非病區污水應分流,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將醫院產生污物隨意棄置排入污水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院,在設計時應將可能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開,現有醫院應盡可能將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別收集。 2.1.2 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應設專用化糞池。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傳染性污染物,如含糞便等排泄物,必須按我國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消毒。消毒后的糞便等排泄物應單獨處置或排入專用化糞池,其上清液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不設化糞池的醫院應將經過消毒的排泄物按醫療廢物處理。 2.1.3 醫院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等應單獨收集,分別采取不同的預處理措施后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2.1.4 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必須單獨收集處理。 2.2 醫院污水排放量 2.2.1 醫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醫院 新建醫院污水排放量應根據《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建質[2003]4號進行取值設計,做到清污分流,節約用水。 2、現有醫院 1)污水排放量根據實測數據確定 2)無實測數據時可參考下列數據計算 (1) 設備齊全的大型醫院或500床以上醫院:平均日污水量為400~600L/床.d,kd=2.0~2.2,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2) 一般設備的中型醫院或100~499床醫院:平均污水量為300~400L/床.d,kd=2.2~2.5,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3) 小型醫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為250~300L/床.d,kd=2.5,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2.2.2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分類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以床位數分為100、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及1000以上等。 2.3 醫院污水水質 2.3.1 新建醫院 每張病床污染物的排污量可按下列數值選用: BOD5:40-60g/床.d,CODcr:100~150g/床.d,懸浮物:50~100g/床.d; 根據每張病床污染物的排出量和2.2.1中水量計算新建醫院的設計水質。 2.3.2 現有醫院 1) 污水水質應以實測數據為準; 2) 在無實測資料時可參考表2-2。
CODcr
mg/L
|
BOD5
mg/L
|
SS
mg/L
|
氨氮
mg/L
|
糞大腸桿菌
個/L
|
|
污水濃度范圍
|
150~300
|
80~150
|
40~120
|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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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3.0×108
|
平均值
|
250
|
100
|
80
|
30
|
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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