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0快評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表示,此次威立雅、中石油和蘭州石化被當地市民聯合起訴,E20環境平臺提出如下關注要點:
1、飲水安全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重點,水務行業在發展中需要切實保障公眾安全,在當今中國水環境重重危機之下,這樣的風險實際上是在繼續累計之中,值得整個行業警醒。
2、蘭州地方政府在整個事件中是否也存在處置不當應被追究的責任,始終在迷霧中未能定論,而本次起訴案中又置身事外,希望能在案件審理中逐步得到厘清。
3、威立雅在事件中如存在處置不當的責任,當然應該被追究和處罰,對行業發展有利無弊。
4、作為特許經營的典型案例,又值PPP推進的開局之年,契約精神建設急需加強,在本案審理中,尊重雙方當年特許經營協議的責任界定,尊重社會資本的權益,也是本案能否公正的要害。如屬地方政府過失(包括環保監管不力的歷史積累)也應予以足額補償,否則,所謂PPP的伙伴關系何從談起?
5、據我們了解,事件的根源是工業場地的污染,所以中石油和蘭州石化也被列入了起訴名單,而我國在場地污染這一塊存在制度、標準和監管空白,導致責任追究很難落實,希望通過案件進行厘清和彌補,這將對我國的環保發展有極大的促進意義。
6、所有媒體聲音和爭論中,最不可取的是所謂的“外資陰謀論”,當年來看已經十分可笑,在市場化和PPP推進的當今,更是極不可取。
11月17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地市民聯合起訴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中石油和蘭州石化的案件。原告向被告方索賠因購買礦泉水的損失72元、誤工費100元、因檢查身體的體檢費用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同時要求被告方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公開2014年1月以來各主要采樣點的水質監測數據,包括常規與非常規監測項目等。該案未當庭宣判,將擇日公開宣判。
2014年4月11日,甘肅省蘭州市發生“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導致主城區市民生活遭受不同程度影響。
官方事后調查披露,這是一起供水安全責任事件,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以及政府部門的20名負責人受到了相應的問責處理。
事件發生后,7位蘭州市民拿起法律武器,將這幾家企業推上被告席,要求相關企業對自來水苯污染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庭審間隙,原告火東兵接受記者采訪說,此次聯合起訴,并不是為了賠償金,而是希望借助此次狀告,提升民眾對環保的認識,對個人權利的維護。
庭審中,法庭就訴辯雙方當事人之間圍繞在此次事件中威立雅公司是否對原告構成侵權損害、所采取的相應補救補償措施是否足以彌補原告方所受到的損失;蘭州石化分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其與威立雅公司所做的相應措施是否足以填補原告方所受到的損失;以及中石油集團公司主體是否適格、是否造成侵權等爭議焦點展開了舉證、質證、調查和辯論。
威立雅
狀告的事實與理由:原告與威立雅之間存在供水合同關系。2014年4月10日17時,威立雅首次發現出廠的自來水苯含量高達118毫克每升,到11日5時確認第二水廠出水口苯含量嚴重超標,并報告蘭州市政府,在11日11時蘭州威立雅切斷供水,歷時18個小時,被告存在過失,對原告造成了身體等方面的傷害。
辯解:原告所處的蘭州市城關區的自來水在整個事件中沒有檢測出苯超標,也沒有證據證明事件中對原告造成了損害,所以不存在侵害原告權益的行為。事發后,公司也采取了補救措施,負責人公開道歉,對自來水用戶減退水量、減收水費,原告不得再重復要求賠償。
蘭州石化
狀告的事實與理由:根據“法庭的建議”。苯超標事件中,主要成因是因為威立雅3號、4號自流溝超期服役,蘭州石化歷史積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滲入自流溝,對輸水水體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來水苯超標。
辯解:蘭州威立雅公司已對市民損失進行了補償,原告不能再要求賠償。針對此事件,蘭州石化分公司采取了相應治理措施和手段,盡到了企業責任。
中石油
狀告的事實與理由:考慮到蘭州石化的上級主管單位是中石油。如果中石油能夠加強監管,將蘭州石化歷史積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早先處理,那么也就不會發生上述自來水苯超標事件。
辯解:中石油與原告既沒有合同關系,也未實施侵權行為,并非本案適格被告。
蘭州事件持續發酵 威立雅、中石油被聯名起訴
時間:2015-11-19
來源:中國環境新聞
作者:游時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