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超 王志堂
近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山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七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其他固體廢物、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作為資源能源大省和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固體廢物尤其是工業固廢污染防治面臨很大壓力。據統計,全省每年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約3億多噸,歷史堆存量約14億噸,利用處置率低,二次污染嚴重。此外,還存在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更好地推動固廢污染防治工作。
《條例》提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針對山西工業固廢“量大率低”的問題,結合全省典型固廢類別,《條例》細化了對礦山、電力、冶金行業產生的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煤灰渣、赤泥、脫硫石膏等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要求;提出了促進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的制度措施。
因新冠疫情的發生,《條例》特別對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處置作了明確規定,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保障體系,配備應急處置設施和物資,確保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廢物處置安全。
其他固體廢物方面,《條例》分別提出了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時還對電器電子、汽車、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和復合包裝等生產企業提出了生態設計、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等方面的要求。
《條例》與近年出臺的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及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一起,構建起了山西環境保護“四梁八柱”法規框架,是補齊污染防治立法短板的最后一環,是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環保法規制度的重大舉措,是開啟高標準生態保護立法的基礎條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