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常委呂忠梅:為美麗海洋建設目標提供“良法”保障
時間:2022-03-09 16:55
來源:中國環境報
“迫切需要加強海洋生態文明立法研究、加快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立法進程,為進一步提升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實現人海和諧的美麗海洋建設目標提供‘良法’保障。”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提出了建議。
目前,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尚未得到根本緩解,根本原因在于我國海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足,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缺乏體系性、整體性制度安排,既缺乏海洋強國建設的基礎性法律,又難以將陸地自然生態保護和海洋自然生態保護統籌納入統一制度框架體系之中。
“現有法律制度在海洋生態要素的利用管控與保護改善、海洋生態區域保護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呂忠梅認為,為進一步提升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立法研究,加快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立法進程刻不容緩。
將海洋生態保護納入環境法典“自然生態保護法編”
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將開展環境領域立法法典編纂研究納入立法計劃,目前正在組織相關論證工作。呂忠梅認為,編纂環境法典,可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統一價值目標與基本原則,提升生態環境保護陸海統籌能力和水平。
在環境法典編纂研究中,應在“海洋既是‘水’的一種形態、也是與陸地相對應的一種生態系統、更是地球生態系統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認識基礎上,認真研究“十四五”規劃及“十四五”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將“推進陸海統籌的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建設,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權責明晰、多方共治、運行順暢、協調高效的海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要求轉化成為環境法典的制度設計。
“具體而言,一是在環境法典總則中確立統一的價值目標和基本原則,為陸海統籌提供法律原則基礎。二是按照陸海統籌的系統性思維,將海洋生態保護納入環境法典‘自然生態保護法編’,用專門章節規定海洋生態要素管護的政府職責,建立專門的海域利用管控與保護改善、海島的利用管控與保護改善等制度;同時,在相應章節中規定對濱海濕地、海岸帶和海洋自然保護地這3種海洋生態區域的保護制度。三是在污染控制編、綠色低碳發展編中規定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綠色低碳發展的相關制度。”呂忠梅就如何編纂環境法典中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提出一些建議。
系統梳理現行相關法律,盡快完善《海洋基本法》立法工作
編纂環境法典,需要有一部海洋生態環保的基本法。
《海洋環境保護法》在 2017 年修訂后,2018 年國家機構改革之后的立法修改尚未完成,致使省級層面海洋生態環境制度化建設因上位法規范不足,也存在尚不完善之處。
目前,我國已將制定《海洋基本法》納入立法計劃。呂忠梅建議,抓緊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加快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體系建設。“《海洋基本法》將對海洋強國建設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必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這也涉及與環境法典編纂關系的處理問題。”
目前,我國海洋生態保護的相關規定分散于《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自然保護區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以及大量的相關地方性法律法規中。
此外,《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也對海洋生態保護發揮著規范作用。
呂忠梅認為,應對《海洋基本法》的制定和環境法典編纂工作進行統籌考慮,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進行系統性梳理,合理確定《海洋基本法》和環境法典的相關制度并建立銜接機制;系統考慮配套性法規、規章、標準體系建設,確保為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