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小微水體!黑龍江發布第5號令
時間:2022-06-13 10:36
來源:黑龍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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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黑龍江省水利廳獲悉,黑龍江省發布了第5號總河湖長令——《黑龍江省在小微水體實施河湖長制工作方案》,推動河湖長制管理體系向小微水體延伸,解決河湖污染源頭問題。
據了解,小微水體是指持續存在且有一定水面面積的水體,主要包括尚未納入河湖長制管理體系的閉流區泡澤、溝渠、坑塘、塘壩等水體。
黑龍江的河湖流域
5號令要求,要全面建立縣、鄉、村三級小微水體河湖長體系。在現有河湖長制組織體系范圍內,合理設立小微水體河湖長,明確河湖長職責?h級總河湖長對所轄區域小微水體治理管護負總責,統籌協調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縣級河湖長是小微水體治理管護第一責任人,協調解決管護中的重大問題、突出問題;鄉級河湖長對轄區內小微水體治理管護負直接責任,負責管護具體工作;村級河湖長組織小微水體日常保潔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及時處置發現問題。省、市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河湖長制向小微水體延伸工作。
5號令中指出,在開展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中,要做好基礎工作,以村(社區)為基本單元,對轄區內小微水體進行全面排查,精準掌握小微水體數量、分類、分布等具體情況,建立縣鄉村級小微水體臺賬,實行動態管理并納入省河湖長制信息管理平臺。
全面推動小微水體綜合治理,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將小微水體治理納入本級鄉村建設、水污染防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等規劃,結合本地治理任務,制定行動方案,明確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和完成時限,以控源截污為根本,采取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凈化、水系連通等綜合措施,開展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有效防治黑臭水體,實現小微水體“三無”,打造水清、岸綠、景美的生態宜居水環境。
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根據小微水體特點和實際,完善落實河湖長巡查、督導檢查、信息報送等制度,健全一級帶一級、一級督一級的小微水體管護責任鏈,確保每個小微水體都有人管、有人護。完善小微水體“河湖長+警長+檢察長”等機制,加強執法協同聯動,落實“河湖長+監督員+保潔員”長效管護機制,探索建立“河湖長+民間河湖長+志愿者河湖長”社會化管護機制,鼓勵群眾積極參與小微水體治理和日常管護。
5號令中明確提出各階段治理目標,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排查建立小微水體名錄;7月15日前,全面建立小微水體河湖長體系;10月31日前,完成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多、面積較大的小微水體治理任務,實現“三無”(污水無直排,水面無漂浮物,岸邊、冰面無垃圾),同步建立小微水體管護機制。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小微水體治理任務,實現全省小微水體“三無”,建立小微水體長效管護機制。
黑龍江省在小微水體實施河湖長制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強化河湖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黑龍江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專項小組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動河湖長制管理體系向小微水體延伸,解決河湖污染源頭問題,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相關決策部署,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河湖長制作用,完善體制機制法治管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全面解決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水環境保護“盲點”、“難點”問題,深入推進全省河湖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提升,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為建設綠色龍江、幸福龍江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政主導,社會共治。充分發揮黨政主導、社會共治的河湖治理管護機制作用,建立小微水體黨政河湖長統領、黨員河湖長帶領、民間河湖長(管理使用單位和個人)認領、志愿者河湖長參與的治理管護責任體系,發動社會力量成為小微水體治理、管理、保護的生力軍。
堅持分類施策,重點攻堅。綜合考慮小微水體不同權屬、不同類型、不同條件,因地制宜制定治理方案,分類采取治理管護措施,優先治理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多、面積較大的小微水體,逐步擴大延伸,有力有序推進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
堅持統籌兼顧,系統治理。堅持科學治理、精準治理、依法治理,整合生態環境、住建、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項目資金,多渠道籌集金融資本和社會資金,加大投入力度,系統開展小微水體治理。
堅持部門協同,從嚴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原則,合力推動治理保護。嚴格行業執法監管,加大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堅持治管并重,長效運行。治理與管護有效結合、同步實施,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經費、有檢測、有監督、有獎懲、有考核的“八有”治理管護機制,嚴格落實河湖長效保潔措施,解決河湖污染源頭問題。
(三)水體范圍
小微水體是指,持續存在且有一定水面面積的水體,主要包括尚未納入河湖長制管理體系的閉流區泡澤、溝渠、坑塘、塘壩等水體。各地可結合實際明確小微水體范圍。
(四)治理目標
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排查建立小微水體名錄;7月15日前,全面建立小微水體河湖長體系;10月31日前,完成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多、面積較大的小微水體治理任務,實現“三無”(污水無直排,水面無漂浮物,岸邊、冰面無垃圾),同步建立小微水體管護機制。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小微水體治理任務,實現全省小微水體“三無”,建立小微水體長效管護機制。
二、組織體系
(一)組織形式
全面建立縣、鄉、村三級小微水體河湖長體系。在現有河湖長制組織體系范圍內,合理設立小微水體河湖長。跨行政區的小微水體原則上由上一級黨委和政府領導擔任河湖長;不跨行政區的小微水體由同級領導擔任河湖長。建立小微水體河湖長名錄,并在縣級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同步設立小微水體河湖長制公示牌。
(二)河湖長職責
縣級總河湖長對所轄區域小微水體治理管護負總責,統籌協調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組織制定小微水體實施河湖長制工作方案?h級河湖長是小微水體治理管護第一責任人,組織制定小微水體治理方案,協調解決小微水體治理管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整治突出問題。鄉級河湖長對轄區內小微水體治理管護負直接責任,嚴格落實上級河湖長工作部署要求,負責組織落實小微水體管護具體工作。村級河湖長組織小微水體日常保潔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及時處置發現問題。
(三)部門職責
省、市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河湖長制向小微水體延伸工作。縣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落實小微水體實施河湖長制具體工作,結合實際,創新制度機制。省、市、縣生態環境、住建、水利、農業農村等河湖長制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做好基礎工作
以村(社區)為基本單元,對轄區內小微水體進行全面排查,精準掌握小微水體數量、分類、分布等具體情況,建立縣鄉村級小微水體臺賬,實行小微水體臺賬動態管理,納入省河湖長制信息管理平臺,推動小微水體數據信息共享,打牢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基礎。〔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負責組織落實,省、市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指導〕
(二)全面推動小微水體綜合治理
各縣(市、區)黨委、政府是小微水體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將小微水體治理納入本級鄉村建設、水污染防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等規劃,結合實際整合本地治理任務,制定小微水體治理行動方案,明確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和完成時限,以控源截污為根本,采取清淤疏浚、生態修復、水體凈化、水系連通等綜合措施,統籌生活污水垃圾、種植、養殖等污染治理,開展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有效防治黑臭水體,實現小微水體“三無”,打造水清、岸綠、景美的生態宜居水環境。〔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負責組織落實,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
(三)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
根據小微水體特點和實際,完善落實河湖長巡查、督導檢查、信息報送等制度,加強小微水體檢查,健全一級帶一級、一級督一級的小微水體管護責任鏈,確保每個小微水體都有人管、有人護,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做好巡河臺賬記錄,形成閉環管理。完善小微水體“河湖長+警長+檢察長”等機制,加強執法協同聯動,開展常態化聯合執法。落實“河湖長+監督員+保潔員”長效管護機制,探索建立“河湖長+民間河湖長+志愿者河湖長”社會化管護機制。制定小微水體日常管護制度,鼓勵群眾積極參與小微水體治理和日常管護!藏熑螁挝唬焊骺h(市、區)人民政府(行署)負責組織落實,省、市級河湖長制辦公室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指導〕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小微水體管理全覆蓋對水生態安全和環境保護極其重要,對小微水體治理管護要堅決果斷,有質量也要有效率。各市(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站在“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將實施小微水體河湖長制作為強化河湖長制助力鄉村振興的有力抓手,按照“四個體系”要求統籌推進。縣(市、區)總河湖長要親自謀劃部署、親自推動落實。縣(市、區)河湖長要加強組織協調,調動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解決重大問題,確保小微水體治理到位。鄉(街道)村(社區)河湖長要切實履行職責,帶頭并督促相關單位和人員,加強日常巡查和檢測監控設施建設,及時發現、制止侵害小微水體行為,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事項,確保小微水體管護到位。
(二)強化政策資金保障
各縣(市、區)落實小微水體治理管護支出責任,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相關項目資金支持,用好、用足國家和省有關扶持政策。整合統籌有關項目資金,大力支持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落實污染治理等相關稅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優惠政策。依托水資源、水環境優勢,綜合運用土地、規劃、稅收、價格等政策,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小微水體治理管護。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和“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小微水體管護經費籌措責任。
(三)強化監督考核問責
將小微水體治理管護納入河湖長制掛圖作戰任務和省級河湖長制專項督查內容、河湖長制工作考核體系。加強能力作風建設,對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整改不到位、屢督不改、沒有完成工作任務、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四)強化典型帶動公眾參與
各市(地)結合實際,打造小微水體治理管護示范典型,發揮典型引領和先行帶動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宣傳小微水體治理保護先進經驗和模范典型,加強媒體監督、鼓勵群眾監督,及時曝光小微水體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小微水體河湖長明示制度和管護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組建志愿者服務隊、義務護水隊和義務監督員隊伍,鼓勵青年團員、婦女等參與小微水體監督管護,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積極性,營造社會共治、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