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蕪湖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蕪湖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蕪湖三山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于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有關工作。
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級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級投資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及運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七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排水,不得破壞、損害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并有權投訴舉報破壞、損害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及其他排水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轄區內的排水專項規劃,明確排水標準、排水模式、排水量,排水設施規模、布局和建設時序,城市排水防澇目標、要求和防治措施,各類用地的年徑流總量控制指標,污水、污泥處理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內容,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排水專項規劃,按照防治城市內澇優先和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城市市政排水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現有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未達到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排水防澇需求的,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計劃,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有機銜接,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應當同步新建、遷改城市市政排水設施。
第十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澇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城市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市級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配套排水設施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遵守排水規劃和相關規范標準,并且符合保護周圍建筑物、構筑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實行雨污分流制。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除依法依規設置的排污口以外,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自然水體。
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屬地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逐步組織開展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三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市政雨水出水口,建設單位應加裝截污掛籃。維護運營單位應按照運行維護協議約定,同步推進老式雨水出水口截污掛籃安裝,規范設置檢查井。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泵站前池安裝垃圾自動清理裝置。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排水管道投入使用前按照全市統一的排水管線數據入庫標準進行竣工測量。
前款規定的測量費用納入相應主體工程投資。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將竣工資料報市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同步將符合蕪湖市城市地下綜合管線信息系統質量要求的管線竣工測量資料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為重點排水戶,其他排水戶為一般排水戶。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定、管理和發布。
第十八條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重點排水戶向市級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其他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向屬地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省級對于鎮街審批執法賦予權限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城市市政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市政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
第二十條 在城市市政排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城市市政排水設施,不得私自排放。
自建排水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市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報生態環境部門審核。自建排水設施與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接駁的,其排放的污水應滿足污水排入下水道的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其他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市市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二)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
(三)堵塞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或者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動、穿鑿和接入城市市政排水設施;
(五)擅自向城市市政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章 設施運維與保護
第二十四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市、區分級管理。市級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管道路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運維管理工作;屬地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區管道路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運維管理工作;特許經營項目由實施機構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約定運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維護運營單位:
已辦理移交手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運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內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城市市政排水設施進行運維、檢測,保證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城市市政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進行全面檢查、運維、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清淤,保持排水管道暢通;
(四)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發生積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識,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排水主管部門;
(五)對巡查發現的雨污混接現象應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一)直徑六百毫米以上(含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輸送干線管道兩側各五米以內的區域;
(二)直徑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兩側各一米以內的區域;
(三)排水渠護坡邊緣兩側各三米以內的區域;
(四)泵站、污水處理設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規劃紅線以內的區域。
第三十條 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各類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保護協議。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測量和物探,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活動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方案進行論證;施工時應當做好設施保護和動態監測,造成城市市政排水設施損毀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向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主管部門報告,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施工區、生活區及辦公區的排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
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市管道路范圍內的,拆除、改動方案報市級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區管道路范圍內的,拆除、改動方案報區級排水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無為市、南陵縣、灣沚區、繁昌區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維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蕪湖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21〕14號)文件中《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