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廈門市市政園林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指導我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城鎮排水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結合本省實際,省住建廳制定了《福建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0月30日
福建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排水行為,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水環境,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建成區和縣城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以下簡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不包括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等和農村內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工業廢水排放、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系統治理、建管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工作,指導全省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排水防澇和海綿城市建設等工作。
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并監督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
排水管理機構配合排水主管部門承擔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等方面技術性、輔助性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各市、縣(區)要建立多元化的財政性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各項資金投入。
第六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進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化、智慧化。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超過五年以上未修編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及時組織修訂排水相關專項規劃。
排水相關專項規劃的修訂,應當貫徹系統理念,對現有城區排水專項規劃進行評估論證,綜合考慮城區人口規模、經濟社會發展、自然和地理條件、水環境質量,系統分析現狀市政雨污管網收集輸送能力和現狀污水處理廠規模,科學確定城區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廠布局、規模。
第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實施年度計劃,并系統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和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尚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雨污分流改造;尚不具備實現雨污水分流改造條件的,要采取措施降低溢流污染頻次,對合流制溢流污染進行處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進入河湖量。
第十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排水管網情況。排水管網運維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應當將排水設施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
新建居住小區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設施未規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市政排水管網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根據《福建省市政排水設施工程移交與接管管理辦法》,委托第三方按照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等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對排水管網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接管單位應對工程檢測結果組織抽查復核,在現場核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需要整改的問題清單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及時組織整改,并再次書面通知接管單位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排水設施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可以邀請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
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測評機構對竣工驗收的排水管網進行抽檢,并將抽檢結果不合格的情況反饋給建設單位依法處理。
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竣工測繪、檢測報告(含影像資料)、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送排水管理機構備案,并按照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依法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
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將排水戶分為重點工業排污排水戶、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級標準由各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根據用水性質和當地情況進一步明確,并向社會公布。
(一)重點工業排污排水戶。列入生態環境部門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且經評估對城市市政排水設施生產運行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排水戶。
(二)重點排水戶。月用水量超過規定值且日常排放水量大、水質污染物濃度較高的建筑、餐飲、醫療等排水戶,包括醫療衛生、畜禽養殖、屠宰加工、垃圾收集處理等機關企事業單位,餐飲、賓館酒店、洗滌、綜合商業體等經營服務性單位,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戶,內部一般排水戶超過規定值的集中管理建筑或者單位。月用水量規定值、一般排水戶規定值由各市、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
(三)一般排水戶。除重點工業排污排水戶和重點排水戶以外的排水戶。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按照“突出抓重點工業排污排水戶、重點排水戶,日常兼顧一般排水戶”的原則,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結合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臺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建設覆蓋排水、污水處理監測感知系統的“一張網”,實現對運行數據的全面感知、自動采集、監測分析、預警上報。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應當統籌區域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城市建設,統籌城市水資源利用和防災減災,統籌城市防洪、防臺、防潮和內澇治理,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形成流域、區域、城市協同匹配,防洪排澇、應急管理、物資儲備系統完整的防災減災體系。
第十六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構建“源頭減排、管網排放、蓄排并舉、超標應急”的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推行城市水系聯排聯調的管理調度機制,建立健全城區水系、排水管網與周邊江河湖海、水庫等“聯排聯調”運行管理模式,根據氣象預警信息科學合理及時做好河湖、水庫、排水管網、調蓄設施的預騰空或預降水位工作。滿足如下要求:
(一)能夠有效應對城市內澇防治標準內的降雨,在超出城市內澇防治標準的降雨條件下,城市生命線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功能不喪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運行;
(二)實施雨水源頭減排工作,提高可滲透面積比例,建設改造后的雨水徑流峰值和徑流量不應增大;
(三)在城市建設和更新改造中逐步提升管網的建設和運維標準,銜接河道排澇與行洪標準,構建道路、溝渠等徑流行泄通道;
(四)優化城市布局,加強豎向管控,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滯空間,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溝渠、園林綠地、廣場等實現雨水調蓄功能。落實排水防澇設施、調蓄空間、雨水徑流和豎向管控要求,科學確定排水分區;
(五)配合水利部門加強城市周邊引洪排洪工程建設,對山洪易發地區,加強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規劃建設截洪溝等設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風險。
第十七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城市排水與內澇防范相關應急預案,明確預警等級內涵,落實各相關部門工作任務、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按需配備移動泵車等快速解決城市內澇的專用防汛設備和搶險物資,完善物資儲備、安全管理制度及調用流程,建設排水應急隊伍,并定期開展應急搶險演練。
第十八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加強城中村、棚戶區、立交橋下、下穿通道等易澇點的治理。地鐵、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等地下空間的產權單位應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應當在排水設施關鍵節點、易澇積水點布設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終端設備,建立排水信息平臺,滿足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預警預報、防汛調度、應急搶險等功能需要。
第二十條 在城市建設和更新中,運用海綿城市理念進行改造建設,通過“滲、滯、蓄、凈、用、排”方式,從源頭減少徑流污染和雨污混接問題。
新、改、擴建項目應嚴格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實施。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控制指標應納入規劃控制指標體系,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控制指標落實到規劃地塊。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一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地理信息系統等建立排水管網周期性檢測評估制度,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輪城市生活污水管網滾動摸排的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網、雨污合流制管網等設施功能及運行狀況、混接錯接漏接和用戶接入情況等,摸清污水管網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設施問題,形成排水管網“一張圖”。
對于排查發現的市政無主污水管段或設施,穩步推進確權和權屬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居住小區、公共建筑及企事業單位內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網排查、改造、維護、管理由設施權屬單位或物業代管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等負責實施,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紅線內管網混接錯接排查與改造。
第二十三條 對于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各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要圍繞服務片區編制和落實“一廠一策”系統化整治方案。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無害化及資源化利用處理處置,推廣低碳處理工藝,加強資源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于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相應替代或者應急補救措施方案。
因構筑物、建筑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于24個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七條 各級排水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標準》等有關規定,持續開展污水廠運行評估和水質抽檢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運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確定污水處理廠運營費用的參考因素之一。
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運行維護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存在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運行維護合同。
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簽訂的運行維護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二十九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三)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共用排水設施由物業管理單位運行維護,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共用排水設施由屬地政府委托運行維護單位管理;
(四)權屬不明的排水設施由屬地政府納入統一管理;
(五)公園、人行通道、下沉式廣場、下穿式通道等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設施主體管理單位依法委托運行維護單位管理。
第三十條 各市、縣(區)要推動組建屬地化、專業化的管網運維企業,實施按效付費機制,構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為導向的管網運行維護績效考核體系和付費體系。鼓勵推廣“廠網”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建立運營服務費與排水管網巡查養護質量、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污水廠進水污染物濃度、污染物削減量掛鉤的按效付費機制。
第三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明晰責權和費用分擔機制的基礎上,將居住小區內部排水管網養護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網專業化運行維護單位負責。排水主管部門要完善排水戶調查登記、資料收集,開展排水管理進居住小區宣傳工作。
第三十二條 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負責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制定、實施運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計劃;
(三)完整、準確記錄排水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四)檢測污水水質、水量等信息,建立污水收集、輸送、生產運營成本等數據庫;
(五)指導排水戶接駁排水管網;
(六)按照規定向排水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七)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八)向社會公示本單位運行管理責任范圍、責任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排水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運行維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作業時必須進行連續氣體檢測,且監護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嚴禁未經專業培訓作業、無審批作業、無防護作業、無預案作業。
第三十四條 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設施發生漬水、管道破裂等事故,養護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趕到現場核查,并及時進行維修、疏通。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需緊急處理的事故,養護單位不履行養護責任的,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運營單位進行搶修,其費用由養護單位承擔。排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
第三十六條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七條 排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設施保護技術規程》劃定和公布設施保護范圍,設定警示標識。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居住小區共用的排水設施維修屬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的,有關費用可按規定從中列支。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在地下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優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排水防澇設施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防止侵占排水設施用地。
第四十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應當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對自備水源用戶應實施裝表計量,確保污水處理費應收盡收。統籌使用污水處理費與財政補貼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向管網運維單位支付管網等收集設施運行維護資金。
第四十一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二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等水環境治理的考評目標和辦法,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考核體系。
第四十三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排水管網建設質量管控機制,加強管材市場監管。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排水設施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排水行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納入信用評價體系管理。推行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對發生較大、重大、重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根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四十四條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導公眾自覺維護雨水、污水管網等設施,不向水體和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亂接管網。鼓勵公眾監督治理成效、發現和反饋問題。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廠向公眾開放。
排水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開設公開電話、網站等渠道,及時受理公眾對排水和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