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 GB 21907—2008 2008-08-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標準適用于采用現代生物技術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術等)制備作為治療、診斷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質類藥物、疫苗等藥品的企業。本標準不適用于利用傳統微生物發酵技術制備抗生素、維生素等藥物的生產企業。生物工程類制藥的研發機構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術制備獸用藥物的企業的水污染物防治與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