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力推進中小水電開發,加快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和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建設,促進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在市場化運作過程中缺少相應的監管機制,導致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搶占資源、倒賣資源、破壞資源、浪費資源等亂象存在。
于10月1日起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如何遏制水能資源無序開發的亂象,實現水能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此作出解讀。
1 對生態破壞說“不”
【亂象直擊】“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某水電站業主不惜讓河流局部斷流。”“我們這里出現過山體滑坡,后來才知道是附近的水電站設計質量差、擅自施工造成的。”在一些水電站上下游,當地群眾怨聲四起。
長期以來,一些獲得開發權的企業和個人在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過程中,只注重自身經濟效益,不愿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忽視上下游群眾的生產生活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問題,還有的水庫、明渠、隧道等工程存在垮方危險、周邊山體滑坡現象嚴重,這些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得到監管。
【法規解讀】中小水電站的建設確實為偏遠地區群眾帶來了用電之便,但在這些年來的實施過程中,由于重“量”輕“質”,讓原本的初衷錯了位。因此,《條例》突出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的原則,首先在“總則”中確立了水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應當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分級管理”的基本原則。
小水電站過度上馬“腰斬”中小河流,只因一味地重視水電功能,而忽視了河流的生態等其他功能。環保組織和專家學者已多次呼吁,不可忽視小水電站給河流中魚類等水生生物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條例》在規劃編制原則中突出“優先考慮保護生態環境”、“與防洪、供水、灌溉、耕地保護、漁業、航運、生態用水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相適應”的內容;在項目業主責任方面突出規定應當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采取環保措施,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治理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在法律責任中規定項目業主違反下泄流量要求并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運行,并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針對一些項目出現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條例》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業主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
2 對“多龍治水”說“不”
【亂象直擊】為提高立法質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從2011年起組織專門人員對《條例》做了大量調研、論證工作。調研組發現,部分縣對水能資源管理職責不統一,有的由發改委管理,有的由水利部門管理,有的由招商局審批,有的僅憑縣、鄉(鎮)領導簽字就可以進行開發,存在“多龍治水”、“政出多門”現象;由于管理的缺位和不到位,無批準(無立項)、無驗收、無設計、無管理的“四無”水電站在我區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原本應該作為“治水龍王”的水電站呈“魚龍混雜”之態。
【法規解讀】《條例》嚴格規定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規定自治區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編制全區中小水電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組織對規劃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規劃進行審查,并報自治區政府批準,經自治區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執行,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
同時,《條例》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審批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項目的行為、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擅自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從今以后,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利用,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準。”自治區人大法制委有關專家指出。
3 對“跑馬圈河”說“不”
【亂象直擊】據了解,小水電站的投資回報相當可觀,7-8年就能收回投資,每年的利潤收益在10%以上,這使得投資者對小水電站“垂青”有加。如融水苗族自治縣某公司自2001-2007年取得8座電站的開發權后,于2003年9月將其中4座電站轉讓。有的開發商為了爭奪開發權,搶占資源、搶奪項目,炒賣、轉讓開發權現象屢見不鮮,從而出現“跑馬圈河”,搶占資源后進行轉讓或者開工后無財力進行建設等現象,造成水能資源的嚴重浪費。
【法規解讀】鑒于在我區一些地方出現過“跑馬圈河”、搶占和倒賣水能資源的現象,《條例》規定,經審查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應當在三年內開工建設,主體工程三年內未開工的或者開工后累計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自行失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動工或者雖已動工但投入資金未達到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25%的,不得轉讓。
有關專家表示,水能資源是有限的自然資源,誰占有誰獲利。由于原來管理不規范,造成水能資源浪費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市場的混亂。《條例》的施行,將使一些想通過倒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獲利的單位和個人知難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