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制定實施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三促進一保持”戰略決策和加大污水處理收費改革力度的重要部署,充分運用價格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資污水處理產業,擴大內需,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促進治污減排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政策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制定實施我省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是省物價局根據各地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制定的,用于指導各地按產業化發展要求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具體征收標準、污水處理企業(單位)的污水處理價格以及對投資者招標的標底上限的基準價格。 二、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區分不同地區和不同收費性質確定。珠江三角洲地區地級以上市城區按經營性質收費的每立方米1.30元,按行政事業性質收費的每立方米1.00元;縣城和建制鎮按經營性質收費的每立方米1.20元,按事業性質收費的每立方米0.90元。東西北地區地級以上市城區按經營性質收費的每立方米1.20元,按事業性質收費的每立方米0.90元;縣城和建制鎮屬于按經營性質收費的每立方米1.10元,按事業性質收費的每立方米0.80元。 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由省物價局根據各地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污水處理率以及政策目標要求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和公布。 三、各地依照定價權限和定價程序,根據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以及適當籌集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的需要,在省定的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10%范圍內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具體征收標準。其中,由省財政專項資金統籌支持投資建設運營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市、縣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時,應在方案出臺前15個工作日報省物價局審批。 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依法舉行價格聽證會,具體標準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污水處理最低收費標準。 四、對污水處理收費收入已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企業(單位),各地要根據污水處理企業的運營成本和合理盈利水平,在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10%范圍內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企業(單位)的污水處理價格。 五、對實行招投標的社會資本投資的污水處理項目,要預測該項目的運營成本和盈利水平,在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10%范圍內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價格,以此作為對投資者招標的標底上限。 六、實行BOT(建設-經營-轉讓)、TOT(移交-經營-移交)等特許經營模式的污水處理企業(單位),通過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價格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收取的污水處理費,須按合同約定支付給通過招投標取得投資和運營資格的企業;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七、污水處理的運營成本包括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污泥處置成本、污水泵站運行成本和污水收集管網的維修費用,原則上不包括污水收集管網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投資利息,但通過政府特許經營許可或招標方式約定由中標經營企業負責管網投資建設的除外。 定價成本的具體核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定價成本監審的技術規范、辦法執行。 八、污水處理收費的合理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計算,具體利潤率水平可參照同期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加一定百分點核定,最高不超過8%。暫無凈資產數據的,利潤則按成本利潤率計算,利潤率水平按不高于3%核定。 九、因污水處理運營成本項目不全或者經過監審的定價成本較高,核定的污水處理費具體征收標準、污水處理企業(單位)的污水處理價格以及對投資者招標的標底上限,確需突破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上下10%幅度的,應在方案出臺前15個工作日報上一級物價部門備案。 收到備案報告的物價部門對所報方案有異議的,要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適當調整定價方案的具體意見及其理由;對所報方案無異議的,要及時告知報送備案的物價部門。 十、各地物價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對不符合以上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并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物價局。 各地污水處理費指導標準的執行情況,增列為水價改革定期檢查通報制度的內容,省物價局將結合全省水價改革進展一并予以通報。 十一、以上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