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城市環境、治理城市水體污染、保護水資源,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省物價局、環保局、財政廳、建設廳《關于加大我省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實施力度的通知》(粵價【2008】257號),按照我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廣州市城區范圍內使用城市自來水和自備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番禺區(大學城除外)、花都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和增城市的征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廣州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授權所屬企業,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
廣州市水務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相關配套政策的減免審核。
廣州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制定污水處理費使用和監管實施細則。
第四條 對使用自來水的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隨同自來水水費一并收取。對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按月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支按照企業財務及會計核算的要求進行管理,專項用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建設。
市水務投資集團每年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年度收支計劃報市財政局。
第二章 計量和收費
第六條 凡使用城市自來水的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的90%計征,用水量按自來水供水企業的抄表水量為準。
第七條 凡使用自備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下同)的用戶,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取水量的90%計征,取水量按市水務局核裝水表的抄表水量為準。
第八條 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或生產過程中水的蒸發量較大的單位,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實際排水量計征。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實際排水量計算申請,并提供水量平衡測試表和有資質單位核算的排水量額度或提供在線監測數據,報市水務局審核后,按照排水量額度或在線監測到的實際水量計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規定分以下五類情況收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暫住證租用住房的流動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業用水是指從事工業性產品生產或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進行加工和維持功能性活動所需的用水。種養業和農產品加工用水劃歸工業用水類別。
(三)行政事業用水是指黨政軍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教科文衛組織、傳媒機構、社會團體和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服務機構用水。
(四)經營服務用水是指在流通過程中從事商品交換(含組織生產資料流轉)和為客戶提供商業性、金融性、服務性等有償服務的用水。包括商業企業(百貨商店、連鎖店、超級市場、信托商店、貿易中心、糧店、貨棧、旅業、飲食業、照相、理發、洗染、修理等)、物資企業、交通運輸、郵電通訊、金融保險以及倉儲、旅游、娛樂、建筑業(含房地產)、安裝、地質勘探和以盈利為目的的中介服務機構用水。
(五)特種用水是指外輪和領取《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的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等用水。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按以下標準計收。
(一)居民生活類污水
1.居民生活類污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收費,階梯式水量計量與我市自來水(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掛鉤,具體為:第一級水量基數為家庭戶月用水量22噸以內(含22噸),按0.9元/噸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二級水量基數為22噸至30噸(含30噸)部分,按1.2元/噸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級水量基數為30噸以上部分,按1.5元/噸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
2.城市污水處理費階梯式計量收費與階梯式計量水價同步實施,在實施階梯式計量水價之前,對居民生活類污水按0.9元/噸收費。
(二)行政事業類污水、工業類污水、經營服務類污水、特種行業類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分別為:1.2元/噸、1.4元/噸、1.4元/噸、2.0元/噸。
執行過程中如遇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三章 減免條件和核定辦法
第十一條 排水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或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區域排水系統排污口受納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在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排水戶排放污水達到上述標準,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減免申請,并提交自備污水處理設施相關資料和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等資料;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還需提交《城市排水許可證》。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第十二條 排水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或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減半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減免申請,并提交《城市排水許可證》、自備污水處理設施相關資料和有資質單位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或排水口在線監測數據等資料。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第十三條 在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排水戶主動對現有排污設施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建成后經水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減收10%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減免申請,并提交《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權屬范圍內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竣工圖(含電子版光盤)。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第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指公共排水設施與排水戶接駁井距離不超過100米)之外,排水戶自行投資建設污水管將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設施,且水質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的,按照投資建設污水管成本高出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成本的差額核定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分5年減免完畢,最長不超過10年。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減免申請,并提交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城市排水許可證》和自備污水處理設施成本及新建污水管道工程竣工資料(含電子版光盤)。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第十五條 排水戶排放污水同時具備第十一至第十四中兩項(包括兩項)以上條件的,按上述最高減免幅度執行。
第十六條 持有效《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持有效《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在辦理自來水收費優惠的同時辦理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減免。
第十七條 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的生活用水),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養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排水戶,其減免名單以教育、衛生和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為準。
第十八條 對城市公共綠化用水(屬獨立水表計量用戶)按用水量的25%計征城市污水處理費。
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由排水戶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用水性質證明材料。市水務局對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減免。
第十九條 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對需要作出減免決定的,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十七規定情形的,從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享受減免優惠;其他減免從市水務局作出同意減免決定的下月起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水務投資集團未按本辦法征收污水處理費,依據《價格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水務、審計、物價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在減免有效期內,市水務局將對已辦理減免手續的排水戶進行抽查。抽查不達標的,或環保部門依法認定排污不達標的,下月起全額計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直至整改驗收完畢;整改驗收合格后再次申請減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減免執行時間為申請辦理減免手續并被審核通過后的下月起計。連續兩次抽檢不達標的,自第二次抽檢不達標的時間起,一年內暫不受理減免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時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不交納或不按時交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六條 排水戶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水務局依據職權責令其限期補繳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七條 市水投集團對長期拖欠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用水單位或個人加大依法清欠力度,有權采用建立并公布信用記錄、媒體曝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依法清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二○○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