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發揮河道、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湖泊、行洪區、人工水道和其他具有排灌雙重功能渠道的管理。
第三條 濟南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
濟南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市區內河道的管理部門。
縣(市)、歷城區水行政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
規劃、土地、環保、地礦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河道主管部門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河道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有阻止、檢舉破壞河道工程及其設施等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五條 本市對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黃河,由國家授權的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
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在省河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下,由市河道主管部門管理。
其他河道由所在縣(市)、歷城區河道主管部門管理。
第六條 本市境內的大型河道、灌區和重點中型河道,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報批設立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七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道暢通。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建設項目,應當向河道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申請書,經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取得《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基本建設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完成后,須經河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設施或損壞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河道主管部門補償,其費用可列入建設項目概預算。
第十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由河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改建。
第十一條 堤(壩)頂、戧臺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確須利用堤(壩)頂、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堤身和堤(壩)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部門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城鎮、村莊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和護堤地。城鎮村莊規劃的臨河界限為:有堤防的河道在護堤地以外30至100米;無堤防的河道在防洪水位線或岸線外水平距離50至150米;已規劃展寬的河段,在規劃堤、防護堤地以外25至50米;城市規劃區內的,按批準的城市防洪規劃確定。
城鎮規劃主管部門在臨河界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四條 以河道為界的縣(市)、區在河道兩岸外側各三公里以內,以及跨縣(市)、區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河道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五條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腳外側五至十米。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各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以河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確權劃界為準。
第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審批手續,涉及其它部門職責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 采砂、采石、采礦、取土;
(二) 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 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挖掘;
(四) 非汛期期間開展集市貿易;
(五) 在河道內筑壩打樁、修渠筑堰。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 損毀堤防、修建圍堤、阻水渠道;
(二) 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農作物、葦、荻、樹木等;
(三) 排放或傾倒工業廢渣和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有毒有害廢液、垃圾等;
(四) 建房、墾植、挖窖、建窯、葬墳、存放物資等;
(五) 棚蓋防洪河道、溝渠、縮河造地、建章建筑等;
(六) 在堤頂行駛履帶拖拉機或超重硬輪車輛,降雨雪期間通行車輛;
(七) 在水域內炸魚、毒魚、哄搶魚;
(八) 在河道內清洗貯過油類或者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十九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方案必須經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河道主管部門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五十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護區,列為河道工程保護范圍。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第二十一條 河、湖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堵填、占用或拆毀。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侵占、移動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通訊、照明、輸電線路、水文監測和測量等設施。
第二十三條 河道上的涵閘啟閉應當由專職人員操作,固定崗位,明確責任。禁止非管理人員擅自操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按林業發展規劃組織營造、更新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砍伐和破壞。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五條 排污單位在河道湖泊設置和擴大排污口應事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門同意。改建排污設施項目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河道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清淤費用。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大中型攔河閘壩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內爆破、捕魚、游泳、興修建筑物、裝機抽水、停泊船只等有害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四章 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征收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體系受益保護范圍內的所有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含鄉鎮、村辦企業)、股份制企業、聯合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金融、保險部門、各類投資公司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均應按照上年產值或者上年經營業務收入的千分之2.5交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所交費用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農戶以按每畝收小麥一公斤折款交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按照國家規定,暫緩征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河道,包括大型河道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和跨縣(市)、區的中型河道巨野河、玉符河、匯河。
本辦法所稱河道防洪工程體系,包括堤防、護岸、水閘、圍堤及其他分洪、滯洪、調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設施。
本辦法所稱河道防洪工程體系受益保護范圍,按河道設計防洪水位線以下淹及區域劃定(略)。
其它河道的受益保護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條 中央、省屬駐濟單位及所屬其他經濟組織交納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由市河道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同級有關部門代收。
市屬和市屬以下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交納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由所在縣(市)、區河道主管部門征收。也可委托同級有關部門代收。
對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征收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 征收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河道主管部門必須持有物價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征收維護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三十二條 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必須按交費通知書規定期限交納。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2的滯納金。
應交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確實無力交納的,必須在規定交納日期的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河道主管部門核準,方可減緩。
第三十三條 縣(市)、歷城區征收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30%上交市河道主管部門。市河道主管部門按規定一并上交省河道主管機關。
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納入預算資金管理,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配套維修、防汛歲修、監督監察和運行管理等項費用支出,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支出,由河道主管部門編制項目支出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涉及本市市區內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支出的,由市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編制項目支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保護、維護、防護河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開展河道建設與科學研究作出優異成績;勇于同破壞河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違法行為作斗爭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河道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限期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手續,并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阻礙行洪的,限期拆除,恢復原貌;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 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造成損失或破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限期補栽相同數量的樹苗,并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河道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河道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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