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出臺背景
城鎮污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城鎮污水處理事業取得較大發展,包括我市在內,全國各省市新建了大量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從百噸到百萬噸不等。廣東省、浙江省、山東省等多地相繼出臺了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我市于2012年出臺《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轉發,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豆芾磙k法》實施以來,我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托,污水處理行業管理工作逐步進入依法行政的軌道,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污水集中處理率、污水主要指標達標率指標逐年提高,在住建部全國污水處理廠運行考核排名中始終名列前茅,逐漸成為我市一張行業名片。
近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國家對污水處理工作愈發重視,2013年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出臺《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條例》,對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出了發展方向。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修訂出臺,2015年“水十條”發布,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出臺,2016年《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出臺,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與環保工作掛鉤,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管理需要,同時對本市新建大量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水廠產生的污泥也缺乏必要的條款約束。因此,對原《管理辦法》進行適當的修訂和補充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相關內容
新《管理辦法》共24條(原20條),主要對適用范圍、責任劃分、建設要求、運行監管、水質檢測和污泥處置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在原《管理辦法》內容基礎上進行了補充、修訂和完善,并刪減個別與上位法不相適應的條款。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規定了我市城鎮污水收集處理任務目標。新增“城鎮污水應當實現全收集、全處理”的條款,與國務院印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相關條款相匹配,使我市污水處理工作與國家要求相適應。特別是針對新城鎮建設提出了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管理要求,即“對尚不具備建設污水處理廠條件且污水不能進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制鎮,應當建設城鎮污水處理站”,從而確保我市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無死角,全覆蓋。
二是明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劃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行的管理過程,明確了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確保各部門依法履責。強化屬地責任和監管責任的落實,明確了各行政區(街鎮)對轄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站)的屬地管理責任,并對市、區兩級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分工進行了劃分,將主體責任及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到位。
三是補充了污泥處置相關規定。原《管理辦法》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處置相關工作未作明確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相關規定,新《管理辦法》中增加了污泥處置相關條款。從責任劃分上,明確了污泥處置廠所在各區的屬地管理責任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責任分工。從管理要求上,明確了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廠的責任邊界及對污泥合同管理、轉運聯單管理、臨時堆放場地管理的具體要求,確保污泥實現無害化處置。
四是規范了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相關要求。依據住建部新頒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考核暫行辦法》規定,并適應初期雨水治理對污水處理廠處理的需求,新《管理辦法》進行相應調整,條款中不再具體明確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指標。依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增加了對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項目,明確了在線監測指標包括且不限于水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5項,并規定在線監測系統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根據污水處理廠不同的建設規模,提出中控系統建設要求,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廠科學化管理水平。
五是調整和規范了引用的法規名稱及部分文字。因上位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或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已取消,新《管理辦法》中刪除了污水處理廠減停運管理及對污水處理廠運行企業環保資質的要求。同時,對標上位法變化對引用的部分法規名稱及相關文字進行了修訂,確保嚴謹規范。
三、辦法條款解讀
第一、二條 為本辦法制定原則及適用情況。
第三條 明確了轄區政府作為屬地的負責主體,規定了市區兩級的監管原則。
第四條 依據“城鎮排水條例”明確了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原則,同時將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納入行業管理。
第五條 原則上規定了污水處理廠、網及污泥處置設施的規劃要求,明確了污水收集管網系統設計和建設應當同步或優先于污水處理廠設計和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發揮效益。
第六條 明確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前期立項、初步設計到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提供建設進度等相關資料,保障了污水處理廠能夠根據專業部門意見,更好地統籌解決區域污水處理問題。
第七條 銜接了污水處理及后續產生的污泥處置,明確了新建污水處理廠需在規劃設計期同步考慮污泥處置相關問題,現有污水處理廠應由運行單位對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杜絕污泥造成二次污染。
第八條 在線監測系統是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消解和排放情況的實時監督工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新建污水處理廠應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已投入運行但未建設在線監測系統的污水處理廠應當補建在線監測系統,在線監測數據應包括且不限于進水口、出水口的水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指標。按照有關規定,進出水口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出水口在線監測系統應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此外,在線監測僅作為監督性監測手段,污水處理廠還應對水質指標進行自行監測,并建立監測相關臺賬,包括且不限于監測報告、化驗數據、在線數據匯總等內容,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第九條 新建的處理規模0.5萬噸/日以上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中控系統,考慮到日處理規模2萬噸以下污水處理廠多屬于園區污水廠或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成分相對不復雜、處理工藝較簡易,投資小,多采取自動化或半自動化運行,中控系統管理維護運行困難,應當逐步建設中控系統,規模2萬噸/日以上(含2萬噸/日)的污水處理廠屬于規模污水處理廠多用于集中處理城鎮污水,因此有必要建設中控系統,并保證其穩定運行。
第十條 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參加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鼓勵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PPP模式管理污水處理廠運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二條 規范本市城鎮污水處理行業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廠需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增了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廠運行管理臺賬的保存期限。
第十五條 規定了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保證污水處理后達標排放,同時依據《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599-2015)還應保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泥、噪聲控制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六條 更新了該條款引用的國家標準,加強了對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的管控,如發現進水超出處理設計范圍應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采取措施加強對上游面源污染的管控。
第十七條 加強對污水處理廠數據上報的要求。
第十八、十九條、二十條 從責任劃分上,明確污泥處置廠所在各區的屬地責任,重申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管理責任,新增了水務部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對污泥產生、貯存、運輸、處理等環節的監管責任。從管理要求上,明確了行政相對人加強合同管理、轉運聯單管理、定期檢測污泥泥質并報備等相關制度,填補了管理要求上的缺失,加強對污水處理廠及其衍生的污泥處置的監督,從源頭和過程上杜絕二次污染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明確了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廠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 明確了污水處理費使用和管理原則。
第二十三條 限定了城鎮污水處理站范圍。
第二十四條 限定了管理辦法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