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立法為民”。2013年,這是環境法制建設傳遞給我們最直觀的感受。
這一年,《環境保護法》歷經兩次修改,轉為全面修訂進入立法規劃;這一年,“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刑事司法助力環境執法的力度達到空前;這一年,《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出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抓手上升到國家層面……
這一年,環境法制建設日趨完善;這一年,每一次法律法規的調整,都不再讓我們感覺距離遙遠。
因為重視我們的修法建議,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一改再改;因為與我們一起感同身受,環境污染犯罪降低入罪門檻,懲罰力度加強;因為畜禽養殖污染已經在逐漸影響著我們周遭的生活,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適時出臺……
法制建設是為社會發展提供保障,同時也在保障身處其中的每一個人獲得更加優質的生活。2013年,環境法制建設,將更多的視線投入到公眾的關切之中,讓身處其中的我們感受到了更多的溫暖。
放棄小修小補轉為徹底修訂
《環境保護法》歷經兩次調整
由于《環境保護法》的重要法律地位,不論大修還是小補,修法的步伐一旦邁開,每走一步都會引來眾人的關注與參與。
2013年,《環境保護法》歷經兩次修改,有廣為稱贊之處,也有飽受爭議之處。
6月26~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舉行,二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相比,二審稿增加、刪減和修改的條款高達59條,主要集中在信息公開、政府責任、環境公益訴訟和規劃環評等方面。其中,環保國策入法、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污擬“按日計罰”、環保公益訴訟須由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等內容都進入了二審稿。
從整體到細節之處,二審稿與一審后向社會公開的征求意見稿以及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相比,修正幅度之大幾乎波及每一條款。其中不乏亮點,諸如: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首次入法,增加“按日計罰”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設立聯防聯控機制推動霧霾治理,以及明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都廣受好評。
除了亮點,也不乏爭議之處。二審稿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組織機構,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得眾人紛紛吐槽。
一時間,不僅讓中華環保聯合會成為眾矢之的,也讓廣大環保組織大失所望。很多專家、學者認為,這項規定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符,明顯縮小了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是修法的倒退。
當下修法,步伐到底應該邁多大?究竟是要小修小補,還是大修大改?名稱由“修正”改為“修訂”,三審稿一亮相,即給出人們一個明確的信號:大修。
在二審討論的基礎上,10月21~25日,《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直接進入三審程序。三審稿中,增加了九方面新內容。包括多處新添了加大財政資金支持的法條,強調了地方制定經濟政策時應充分聽取專家意見,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權力,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建立土壤調查和修復制度,鼓勵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加大刑事處罰力度,環評機構與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以及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進行了擴編等。
從三審稿的內容上來看,雖未做全面修改但增加的內容都是二審稿未被采納的。其中,政策環評、生態補償等都被視為“超前”舉措,而這些調整進一步突出了《環境保護法》作為國家環保事業基礎法的功能。同時,更多專家學者建議的內容得到采納。
針對公眾普遍關心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三審稿在二審稿的基礎上進行了相應的“擴編”,規定由全國性的環境保護公益組織提起訴訟。但是,這一條款再次遭到大多數人的不認同,被指忽視了各地區的差異性。
歷經二審三審之后,《環境保護法》的修法路程在今年告一段落,四審將于明年進行。法律將作何調整?從當前的修法趨勢來看,順應時代潮流,將修法與改革同步,進一步突出環境基礎法的功能應該是一個方向。
環保警察隊伍彌補專業性不足
河北成立環境安全保衛總隊
涉及環境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受理偵辦,往往由于其專業性不強、警力不足等原因,常常對環境違法犯罪打擊力度不夠、震懾力不強。為了解決這一難題,2013年,河北省創新環境執法機制,成立環保警察隊伍為加強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找到了新出路。
9月12日,國務院正式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為加快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環境保護部出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隨后出臺的河北省大氣污染治理十條專項措施提出,在全省建立環保警察隊伍,公安與環保部門實行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2013年9月,河北省公安廳環境安全保衛總隊掛牌成立。總隊在掌握全省環境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規律,擬定預防、打擊政策;研究擬定全省環境安全保衛工作規范并負責監督檢查落實;組織、協調、指導偵辦涉及環境犯罪的刑事案件,直接查處和偵辦社會反響強烈、下級公安機關查辦困難的環境犯罪案件;建立與環保部門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的相互銜接和協調聯動機制;參與環保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偵辦河北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影響環境安全的重大案(事)件等方面將充分發揮作用。
這種通過抽調專門力量單獨設立省級公安機關環境安全保衛總隊,勢必將成為公安機關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拳頭和尖刀,環境執法的效能也將會大大提升。之后,河北省各設區市、大氣污染重點縣也要組建環境安全保衛隊伍,提高打擊環境污染的力度。
2013年,河北省在完善環境執法機制上進行了有益的嘗試,面對同樣的執法難題,面對同樣嚴峻的環境形勢,這種經驗值得全國各地借鑒。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了抓手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出臺
我國是畜牧業大國,但由于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劃,進而出現了布局不合理、種養脫節的現象,最終導致畜禽養殖污染成為我國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
然而如此重要的領域,法律法規卻并不完善。除《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個別條款涉及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再有就是原國家環保總局于2001年專門制定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面對當前的農業污染形勢,這些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操作性明顯不足,難以有效解決當前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
2013年,環境法制建設為這些問題補上了短板。
11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填補了我國國家層面上專門的農業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的空白。
《條例》共6章44條,就加強畜禽養殖環境保護監管做出了系列規定,包括新改擴建畜禽養殖項目要依法進行環評;養殖場和小區報批建設的環節需要在環評文件中明確廢棄物的處理措施;要建設與其產能規模相適應的廢棄物貯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建設不合格或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允許投產和使用;糞肥、沼渣、沼液還田要考慮土地消納能力,嚴禁隨意處置畜禽尸體等。
以當前的環境形勢為著眼點,《條例》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了充足的法制保障。從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入手,《條例》對畜禽養殖廢棄物排放作出了嚴格規定,要求向環境排放的必須經過處理,且應當符合國家和總量控制指標。
作為我國農村環保領域的第一部法律,《條例》的頒布將大力提升我國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整體水平,并成為環境保護部門解決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抓手。
降低入罪門檻
“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刑事司法手段不能缺位。面對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解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問題已經迫在眉睫。“兩高”聯合發布新司法解釋,一經推出即贏得了一個滿堂彩。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并于6月19日正式實施。
《解釋》總共12條,主要規定了8方面問題: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認定標準;依法嚴懲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4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從嚴懲處單位犯罪;加大對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擊力度;對于觸犯多個罪名的從一重罪處斷;明確界定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規范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機構及程序。
相比以前環境違法定罪、定刑難,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降低入罪門檻、加大處罰力度成為《解釋》的最大亮點。
再有廣為稱贊的是,《解釋》創新思路,從污染物排放地點、排放量、超標程度、排放方式、行為人前科情況等方面,新增了幾種“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等。
法貴必行。執行起來怎么樣、好不好用,才是檢驗的真理。當人們初面《解釋》的興奮漸漸消散之后,執法人員在操作層面遇到的實際問題開始浮現出來:公安部門何時介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如何銜接?重金屬僅指《解釋》中列舉的四種嗎?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是形式認可還是實質認可?類似這樣的問題界定不清,讓《解釋》在執行過程中遭遇阻力。實踐中,還需要更為明確的解釋性說明及時跟進以指導執法實踐。
強強聯合嚴打環境犯罪
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出臺意見加強執法銜接配合
環境執法難,一方面難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另一方面,難在司法保障力度不足。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環保與公安部門配合機制還沒有建立或不夠健全,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現象普遍存在,使用刑事司法手段打擊環境犯罪的力度明顯不夠。
2013年,環保部門與公安部門強強聯手,在加大使用刑事手段打擊環境犯罪力度方面做出了努力。
12月3日,環境保護部會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加強在環保工作中的銜接配合,發揮部門聯動優勢,形成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今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解釋》實施后,環保和公安部門都將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作為當前重點工作,但由于缺少明確的運行機制,出現了兩部門銜接不暢的問題。
此時《意見》明確指出,環保部門在涉嫌犯罪的案件辦理中主要是發現、查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為以及后續配合協調工作。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強化日常監督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查處到位、執行到位。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立案查處,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立案偵查,排除環境執法阻撓因素,保障執法順利進行。
這樣一來,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的職責進一步得到明確。
同時,《意見》提出了兩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案件移送機制、重大案件會商和督辦制度、緊急案件聯合調查機制、案件信息共享機制以及獎懲機制等7項機制,將為兩部門排除執法干擾因素,保障執法順利進行創造條件。
這種聯手,打擊的是環境污染行為,鼓勵的是部門聯合執法,高興的不只是環保部門一家,公眾也將為之拍手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