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日前審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經環保部門處罰后,不停止違法排污行為或逾期不改的,環保部門可“按日處罰”,每日罰款1萬元。
《條例草案》規定,對違法進行污水排放的行為采取嚴厲處罰措施:設置或變更排污口未經批準的,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發生水污染事故后瞞報、漏報和故意拖延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超過國家和湖北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處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草案》鼓勵排污權交易。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年度實際排放量少于年度許可排放量的,可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請減排登記,減排量可以轉讓也可以儲備。工業廢水、醫療廢水、餐飲廢水、畜禽養殖廢水的排放需取得排污許可證。
《條例草案》還規定,湖北省實行水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將水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與政府及行政首長政績直接掛鉤。
湖北擬出臺水污染防治條例
時間:2013-10-15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喻妙 熊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