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
我國土壤污染問題突出,應該摸清家底,開展污染場地排查工作,從區域和重點地區兩個層面開展場地和地下水污染調查。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李彪
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血鉛、毒大米事件,讓人們不得不在心里高度“戒備”。民以食為天,而土壤污染正不斷從人們口中“奪食”。
然而,經過6年時間,花費10億元的全國首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遲遲未能公布。我國土壤污染現狀如何?怎樣才能有效治理?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在該領域深入研究多年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室主任周宏春。
場地污染類型復雜問題突出
記者:能否介紹一下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
周宏春:首先做一個污染場地的名詞解釋,污染場地指人類活動排放的物質超過一定濃度,污染了土壤或地下水,并對人群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場地。治理污染場地成為環保產業的一個熱門話題。
我國污染場地類型復雜、數量較多,場地污染主要有以下類型:一是重金屬污染,主要來自鋼鐵冶煉企業、尾礦以及化工行業固體廢棄物的堆存場,代表性的污染物包括砷、鉛、鎘、鉻等。
從規模角度看,2013年7月,廣東公開了廣東局部地區土壤污染數據,反映的污染程度令人震驚:珠江三角洲地區28%的土壤重金屬超標,佛山南海、江門新會、廣州白云污染較重,約超標50%。
二是持久性有機物(POPs)污染。我國曾生產和廣泛使用過的殺蟲劑類POPs,盡管有些農藥禁用多年,但土壤中仍有殘留。還有其他POPs污染場地,如含多氯聯苯(PCBs)的電力設備封存和拆解場地等。
三是以有機污染為主的石油、化工、焦化等污染。污染場地主要出現在石油開采、油品加工和儲存的場所。一些城市的加油站附近也已出現此類污染場地。
四是農業污染源污染。國土資源部統計表明,全國耕種土地面積的10%以上受到重金屬污染;3億畝耕地受到重金屬污染的威脅,占全國農田的1/6。環保部的資料顯示,對30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壤抽樣監測發現,3.6萬公頃土壤重金屬超標。由于污染的滯后性加上污染物監測的困難,此類場地污染問題過去極少受到關注。
重金屬污染治理存在較大困難
記者:據了解,重金屬污染場地在治理中存在較大困難,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周宏春:我國重金屬污染場地治理中存在的問題較多,首先是家底不清。污染場地一般呈點狀分布,當前,我國只有少數城市對已搬或擬搬企業場地的污染狀況進行了調查;絕大多數城市對污染場地范圍、污染程度和環境風險等尚缺乏了解。
其次是責任認定困難。工業企業搬遷后留下的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僅經簡單處理就加以利用的現象較為普遍。由于企業產權以及場地使用人發生了大變化,確定歷史污染者和未來開發商的責任較為困難。
還有就是修復資金和技術缺乏,政策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力,處罰過輕。此外,沒有制度和機構改革,難以改變監管不力的局面。如云南污染陽宗海湖的企業2001年后被地方環保部門罰款16次,但并沒有避免災難性的后果。
場地污染治理需要摸清家底
記者:場地污染問題突出,其修復、治理過程又較為復雜,您能否結合國際上的一些經驗,談談對污染場地治理的一些看法呢?
周宏春:早期工業化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或多或少地出現過污染場地問題,在污染土地修復治理方面的經驗可供我國參考借鑒,包括加強法制建設、加強管理、建立監控網絡體系、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公眾參與環境維權等。
針對我國污染場地的現狀和環保的實際情況,可以從幾個方面著手加強污染場地的治理工作。
第一步應該摸清家底,開展污染場地排查工作,從區域和重點地區兩個層面開展場地和地下水污染調查。力爭到2015年底前,完成場地和地下水污染狀況的調查和評估工作,基本掌握場地和地下水污染狀況,深入分析地下水污染成因和發展趨勢。
其次是切實執行相關規劃,包括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以及《重金屬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等。
同時,還需要完善政策法規,制定行業標準,明確責任主體,用市場化手段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加強技術研發和示范工程建設,建立相關技術研發的激勵和創新機制以及基于環境風險控制的標準及規范體系;探索商業模式,加強市場監管。
此外,還需要加強部門協調,形成污染場地修復治理的合力。由于我國土地總體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是分開的,導致了污染場地修復和再開發的管理混亂。環境部門及其分支機構在城鄉污染土地的預防和控制方面的職責并不具體;土地利用規劃和污染土地管理的關系尚不十分清晰。因此,迫切需要政府部門在污染場地調查、污染場地修復標準制定、土地開發利用規劃等方面加強協調與統籌。
還應當建立起嚴格的環境責任追究制度,連帶責任也把向污染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乃至投資股東列為處理對象,無論污染者如何變身,都能有賬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