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政府近日印發《陜西省各級政府及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試行)》(下簡稱《規定》),明確了陜西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
《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級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實施綠色發展戰略,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中長期發展規劃;健全完善以環境保護責任制為核心,包含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的環境保護制度保障體系;建立并落實政府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制度,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力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監督檢查和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領域、重點時段環境保護專項整治,督促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環境隱患。
《規定》同時對發改、公安、監察等20余個職能部門的具體環境保護責任做出清晰規定。例如規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嫌構成環境犯罪案件及因環境違法需要給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等。